行為發動的起因,也即個體用某種形式活動的主觀原因。它可以是有意識的,也可能是無意識的。恩格斯指出:“就個別人說,他的行動的一切動力,都一定要通過他的頭腦,一定要轉變為他的願望的動機。”所謂“願望的動機”,實質上是指一種推動力,這種推動力或來自外界的事物,或來自精神方面的理想、激情,甚至一時的念頭。因此,動機又分為內在動機和外在動機。

  最基本的內在動機是本能。中國古代孟子所稱道的“四端”(端即起點)就相當於動機。儒傢的“良良知”、“良能”與一般本能相似,是與生俱來的,也應該屬於內在動機。另一種內在動機是從生理需要出發的,現代心理學稱之為驅力。如W.B.坎農提出有機體需要保持穩態,即維持機體內環境的平衡,當某些因素使其失去平衡時,便有驅力迫使其恢復平衡,諸如性、饑、渴和體溫等。C.赫爾的驅力,雖然也是由於生理需要激發著整個機體的活動,不過他認為外界刺激也能誘發出驅力,刺激通過強化而成為獲得的驅力。И.Π.巴甫洛夫的條件反射和B.F.斯金納的操作條件反射,都用強化來解釋行為習得的動力。這種觀點擴大到社會學習的理論,已經不是滿足機體的生理需要,而是滿足社會需要瞭。這種社會動機表現在諸如科學研究、文藝創作以及各種高尚理想而支配的勞動中,甚至有些心理病態,如吸煙成癮,也都屬於這一類習得的動機。由於人的需要是不斷發展的,在滿足原始的需要後又會產生新的需要,這是永無止境的。因此,在原始動機基礎上習得的動機也就越來越多樣化、特殊化,其發展也是無窮無盡的。

  外在動機是以外界刺激為誘因的。有些刺激能激發行動,如物質刺激;有些刺激能引起沖動,會造成不良行為後果,這時又需用懲罰的手段,以取得抑制的效果。無論激發行動的賞,或抑制沖動的罰,都是外界刺激。這些來自外界刺激的動機都屬於外在動機。外在動機更多的是來自社會刺激,諸如名譽、地位、團結、友愛等,這些對人來說往往是更為重要的。

  內外動機既可以互相促進,在一定條件下又可以相克。例如迪西效應,即額外的獎勵反而會有損內在的動機。認知心理學強調認知在動機中的作用。從反映論的觀點看,一切動力都要通過人的頭腦,不論是內在動機還是外在動機,都是客觀要求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