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大眾傳播工具,有組織、有系統地對一定數量的物件給予某種資訊,使其態度、信念、意見和行為等按宣傳者所希望的方向發生改變的過程。宣傳的機理是用事先準備好的一套觀念,去影響和改變對方原有的心理狀態、意見與態度。宣傳實際上是一種心理註入和心理控制的過程。

  “宣傳”一詞,本來是傳教的意思。1627年教皇厄本第八於羅馬創建“傳教學院”以培養國外傳教士。最初的“宣傳”隻是羅馬教會傳佈教義的一種方法。後來,宣傳的意義逐漸擴大,成為政政府推行政策或者特定時期制造輿論的方法。第一次世界大戰,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宣傳幾乎已為各國所采用。

  宣傳的分類 主要有:①依其目的分為公開的和不公開的宣傳。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的宣傳和暗中的或私下的宣傳。②依其方法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宣傳。前者必先使雙方相互瞭解,無沖突或含糊不明之處;否則,對方不會接受宣傳。間接宣傳則不必有此特點,而是“意在不言中”生出效果。這種做法常常比直接宣傳更見效。不論何種宣傳,瞭解和利用對方心理,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③依其內容分為政策宣傳(外交、社會活動等)、商業宣傳(廣告等)、教育宣傳(普及等)和宗教宣傳(傳教等)4種。

  宣傳的基本規則 中國社會學傢孫本文在《社會心理學》(1946)一書中,提出宣傳有6條規則:①假使有一種思想或信仰要使人接受,務須連續地發表;②務須避免帶有異論性質的詞句,勿使有相反的思想存在;③務使所欲宣傳的思想與民眾的願望相聯系;④說明要簡單明瞭,務使民眾在思想上能夠反復而不必改變其形式;⑤在民眾有接受基礎時,用直接說明,但要能引起民眾直接接受,不要引起反省,否則用間接說明或隱語說明;⑥為得到久遠的效果,務將宣傳內容註入兒童,滲透到教育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