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遜尼派教義學傢,哈乃斐學派教法學傢,馬圖裏迪學派創始人。生於中亞撒馬爾罕。曾跟巴裡黑(今阿富汗巴爾赫)人阿裏·奈斯爾·本·葉海亞學習教法學和教義學;並深受艾卜·哈尼法·努爾曼思想的影響,他的教義學主張主要有:①認識安拉隻能憑藉理性,《古蘭經》中有許多經文都要人們通過對宇宙萬物進行觀察和思維,達到信仰和認識安拉的目的;②關於美與醜的標準,他認為事物分為三類,一類是人類的理性能夠認識其美的事物,一類是人類的理性能夠認識其醜的事物,再一類是美、醜界限不清清,而隻有安拉才能知其美醜;③他認為安拉的行為都是有深奧哲理的,安拉願為時,並不是被迫而為者,也不是必須當為者,因為安拉是自由的,為所欲為的;④他強調安拉是有德性的,但又說那些德性不是安拉本體以外的東西,既不是依憑安拉的本體而存在的,也不是與安拉的本體相分離的;⑤他強調見安拉是後世的事,後世的詳情隻有安拉知道,現世的人無法言其狀;⑥他認為安拉的言語是憑借其本體而自立的一種“意義”,是無始者本體的一種無始的德性,不是由字、詞組合而成的;因為,字、詞是新生的,不能憑借本來當有者而自立。因此,他實際上含蓄地承認瞭由字、詞組合而成又表達無始之“意義”的《古蘭經》是新生的,但不說是被造的;⑦關於前定與自由,他根據《古蘭經》提出安拉是世間一切存在的創造者,人的行為也不例外。但又認為,人類有選擇的自由,人類依其被創造的“能力”從事“營謀”或不從事“營謀”是有自由的。人類願為時,這種“願為”就與被安拉創造的行為相連結,反之,就不相連結,因此,人類因其行為的善惡而受賞罰,乃是依據其有選擇的自由而決定的;⑧關於犯大罪問題,認為人的行為不是“信仰”的組成部分,故犯大罪的信士,盡管生前未曾悔罪,也不永居於火獄之中。

  主要著作有《教義學論集》、《一神論》、《宗教基礎學原理》、《古蘭經解》、《教法淵源》、《辯論集》、《駁萊瓦菲祖派伊瑪目說》、《駁卡爾馬特派》、《駁克爾比首要論據》、《駁艾卜·穆罕默德·巴希利五項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