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指進行訴訟必須以案件的客觀事實作為基礎,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這項原則的目的是,使司法機關所處理的案件真正做到正確、合法,以保證準確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國傢、集體和個人的權益。

  案件是否處理得正確、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處理得當、程式合法。其中,首要的是事實,隻有有查清事實,才能正確運用法律。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就是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具體的案件情況出發,使認定的事實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觀真相。這就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刑事方面,要首先查清是否犯罪,如系犯罪,則需查清作案的動機、目的,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條件及方法、手段、後果,以及需要加重或減輕、從重或從輕判處的有關情節。在民事方面,要查清所爭議的法律關系各方面的情況和聯系。

  堅持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偵查、審判人員在辦案中既要按實體法辦事,又要按程序法辦事。程序法是司法機關辦案的操作規程,是指導刑事、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準則。程序合法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保證。在刑事訴訟中定罪量刑,在民事訴訟中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則需以刑事、民事法律等實體法為準繩。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事實是正確運用法律的前提,依法判決是調查事實的繼續和目的。隻有把兩者正確結合起來,才能保證合理地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