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對犯有死罪的人剝奪其生命的刑罰(見五刑)。由於它是最重的刑罰,也稱極刑,戰國前稱大辟。從消滅罪犯的生命來說,死刑採取何種方式,其結果都一樣;但在實行酷刑制度的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往往因犯罪主體、被侵害客體和罪行輕重的不同,處死的方式也不相同。先秦時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斬、焚、踣、罄、轘、辜等。戰國及秦,又有鑿顛、鑊烹、抽脅、車裂、囊撲、梟首、腰斬、棄市等。漢初以腰斬、棄市、梟首為主。北魏有轘、腰斬、殊死(斷頭)、棄市四等,後改為梟首、斬、絞三三等。北齊、北周因襲不改。隋、唐定死刑為斬、絞兩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有不載於律書的凌遲。遼初還有投懸崖、射鬼箭(見遼國法規)、五車轘、生瘞(活埋)、炮擲等目。金代有擊腦。此外,歷代封建王朝法外酷刑從未間斷,棒殺、剝皮和醢等屢見不鮮。

  中國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方式有:

  車裂 亦稱“轘”、“轘裂”、“車磔”。即將人頭和四肢分別拴在五輛車上,以五馬駕車,同時分馳,撕裂軀體。周代即有轘刑。《左傳·宣公十一年》:“殺夏征舒,轘諸栗門。”戰國時商鞅被車裂。秦始皇車裂嫪毐。東漢車裂張角別黨馬元義。三國時孫皓車裂張俊。北魏、北齊、北周都有轘裂。隋律廢除轘裂,但隋煬帝對楊玄感復行轘裂。唐以後基本上不用此刑,僅《遼史·刑法志》載“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

   分裂肢體後懸首張屍示眾的酷刑。《周禮·秋官·掌戮》:“掌斬殺賊諜而搏之”,“殺王之親者,辜之”,“搏”和“辜”都是磔。不過“搏”是去其衣,分裂其肢體,“辜”是焚裂軀體。秦時又稱矺死,即裂其肢體而殺之。漢初承秦制,死刑中也有磔。景帝中元二年(公元前148),並磔於棄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然漢代磔刑未盡廢除。到南北朝時,後周死刑有五,其一為“磐”。磐也是磔。隋、唐以後,磔不見正律,但歷代統治者仍在法外施用。如元世祖至元十九年(1282)將領導大都人民打死回回官僚阿合馬的王著等人磔殺。明代對“謀反”、“大逆”等重罪也常施以磔刑。《明史·刑法志》:“後磔流賊趙遂等於市,剝為魁者六人皮”。

  定殺 投入水中淹死。秦簡載:“癘者有罪,定殺。”即麻風病人犯罪,將他投入水中淹死。秦以後,無“定殺”的規定,但仍可見到將罪犯投入水中淹死的刑罰,如曹魏時有“汙瀦”,北魏時有“沉淵”,宋代有“水淹”。

  棄市 在鬧市執行死刑,並將屍體示眾的刑罰。《禮記·王制》:“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秦法:“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史記·秦始皇本紀》)。秦以後歷代執行死刑,均采取棄市的辦法,將屍體示眾。

  梟首 即斬下人頭,懸在木桿上示眾。《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初,嫪毒作亂,敗。其徒“二十人皆梟首。車裂以殉,滅其宗。”漢承秦制,對謀反、大逆用梟首刑,如漢高祖“梟故塞王欣頭於櫟陽市”。晉時張斐《律序》說:“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罪之下。”南北朝時,梁律大罪為梟首;陳亦同;北魏、北周也有梟首刑。隋除之。明、清對強盜罪亦施用梟首刑。

   對死刑罪犯刑辱示眾。《秦簡·法律答問》:“‘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斬之之謂彝(也)。”意謂刑辱示眾以後斬殺。《國語·晉語》“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註:“陳屍為戮”。則是殺死犯人而後將其屍骸示眾,與秦律不同。古代有“戮屍”的刑罰,即對未及行刑已死的重罪犯實行戮屍。《遼史·刑法志》:“至二年,始發乙辛等墓,剖棺戮屍,誅其子孫。”明神宗萬歷十六年(1588)定有《戮屍條例》,謀殺祖父母、父母者戮屍。清代規定並擴大范圍,凡殺死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均戮屍。其後更推廣至強盜案件,凡斬、梟犯在監死亡者,均戮屍。清末廢止。

  剖腹 同“剖心”,即剖腹取心,中國古代法律以外的酷刑。《史記·殷本紀》有紂王剖比幹腹以觀其心之說。《鐘離意別傳》引《周書》有秦惠文王剖吳旦生腹看他是否食宗廟禦桃之說。《宋朝事實》卷16載,宋仁宗景祐五年(1038)在鎮壓廣西歐希范領導的少數民族起義時,竟用“剖腹”然後“醢”之酷刑,殘殺歐希范等人。

   使犯人身首異處的死刑,漢時亦稱“殊死”。始見於周。《釋名·釋喪制》:“斫頭曰斬,斫腰曰腰斬。”秦代死刑中有斬、腰斬,漢、曹魏死刑中有腰斬,晉、南朝宋有斬,北朝北魏有斬、腰斬,北齊、北周均有斬,隋、唐死刑為斬、絞,五代及宋、遼、金、元、明、清法定死刑均有斬。

   對被判死刑的人用帛、繩等勒死或用絞刑架絞死的刑罰。絞可保留全屍,故較斬為輕。周時即有絞刑。《左傳·哀公二年》:“若其有罪,絞縊以戮”。絞刑作為法定刑罰初見於北齊、北周。北周律於保定三年(563),齊律於河清三年(564),改棄市為絞刑。魏晉以後,棄市即絞。隋定死刑為斬、絞兩等,唐律因之,從此除元代有斬無絞,其餘各朝均列於正刑內,直至清末。

  棒殺 亦稱笞殺、“杖殺”、“棰殺”,即用木棒、竹板打死人的刑罰,為中國古代法外的酷刑。《後漢書·董宣傳》:光武帝“大怒,召宣,欲棰殺之。”隋文帝晚年法外施刑,動輒於殿庭“棒殺”朝臣。宋、遼、元均有杖殺之例。明太祖對朝臣施用“廷杖”,是後諫諍之臣多死於杖下。

  凌遲 亦作“陵遲”,俗稱“剮”,是極為殘酷的死刑。執行時零刀碎割,使受刑人受盡痛苦而死。歷代行刑之法,不盡相同。《宋史·刑法志》:“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作為法外之刑,凌遲始於五代。宋自熙寧以後,頗為盛行。遼代始定為正式刑名。《遼史·刑法志》:“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明代律文沒有凌遲,而入於《大誥》。清代《大清律例》有凌遲條;光緒三十一年刪去。歷代封建統治者,多用凌遲處置犯所謂“十惡”中的“謀反”、“謀叛”、“大逆”、“惡逆”等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