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指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同群眾的力量和智慧密切結合起來,以便及時、有效地查明案情,正確、合法地處理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刑事訴訟中貫徹群眾路線,對正確處理案件意義重大。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都直接、間接地危害著國傢、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人民群眾具有同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這是司法法機關與群眾能夠結合的基礎。犯罪分子都生活在群眾之中,隻要有犯罪活動,不論如何隱蔽、狡猾,總要和一定的人、一定的事物發生關系,總要留下一定的痕跡,露出一定的破綻,為一定的人所覺察。因此,依靠群眾能夠收集到各種證據,查清案件的事實真相。同時,由於群眾人多智廣,司法機關依靠群眾可以防止主觀片面,工作中即使出現差錯,也比較容易發現和糾正。

  刑事訴訟中走群眾路線,不是說可以代替和削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專門工作。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它們在保護人民利益,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中負有特殊使命,隻有它們才能行使偵查、提起公訴、審判職權,有權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公民都無權行使。同時,司法機關本身積累瞭豐富的鬥爭策略和經驗,具有專門的技術設備和手段,也是人民群眾所不能代替的。

  司法機關同群眾相結合,是中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人民司法工作就貫徹瞭依靠群眾辦案的原則。抗日戰爭時期,各級人民司法機關處理刑事案件,強調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並采取瞭巡回審理、就地辦案和公審等一系列群眾路線的審判制度和方式。解放戰爭時期,各解放區的司法工作,繼承和發揚瞭這一優良傳統,對及時、準確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起瞭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佈的有關法律,特別是1979年頒佈的《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進一步肯定瞭司法工作中的群眾路線,並從訴訟程度、基本原則、審判制度與方法諸方面進行貫徹,如實行審判公開、陪審制度等,使專門機關同群眾相結合的優良傳統得到瞭進一步發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