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沒有海岸的國傢,亦即被周圍鄰國陸地領土所包圍的國傢,又稱陸鎖國。世界上約有30個內陸國。這些國傢有一些共同的問題和需要,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通往海洋,以及如何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的問題。

  無海岸國傢是否可以有自己的海商旗,懸掛它的旗幟的船舶是否可以在公海上享受航行自由的問題,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就已引起爭論。1921年《承認無海岸國傢懸掛船旗權利的宣言》承認在無海岸國傢的領土內註冊的船舶可以懸掛該國旗幟,並且德國應給無海岸岸的捷克斯洛伐克使用漢堡和斯德丁(今波蘭什切青)港口的便利。1958年第 1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所制定的《公海公約》,承認內陸國有自由進入海洋的權利,要求位於內陸國和海洋之間的國傢與內陸國達成協議,給內陸國以過境自由,並給懸掛內陸國國旗的船隻以進入海港和使用海港的便利。

  1965年在聯合國主持下簽訂的《內陸國傢過境貿易公約》承認內陸國通達海洋的權利。公約規定,各國應準許內陸國在相互的基礎上自由過境,但被過境國有權確保這種權利的行使不損害其合法利益。被過境國應不對內陸國的過境運輸征收關稅或捐稅,應簡化申報手續,便利運輸,避免遲延,在入境或出境港設立自由區。但締約國可以因安全、衛生等理由限制人和貨物的過境。

  1982年第 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制訂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內陸國應有權出入海洋;為此目的,內陸國應享有利用一切運輸工具通過過境國領土的過境自由;但行使過境自由的條件和方式,應由內陸國和有關被過境國以雙邊或區域協定予以規定。過境運輸應無須繳納任何關稅、捐稅或其他費用,但為運輸提供具體服務而征收的費用除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規定,懸掛內陸國旗幟的船舶在海港內應享有其他外國船舶所享有的同等待遇。此外,內陸國應有權參與開發同一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適當剩餘部分,但這種參與的條件和方式應由有關國傢通過雙邊或區域協定加以規定。所謂剩餘部分指超過沿海國捕撈能力的那一部分的可捕撈的生物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