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服刑完畢或被赦免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罪犯。構成累犯必須具備4個條件:①前罪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罪。如前罪隻被判處拘役、管制或其他獨立適用的附加刑,或隻是過失罪,即使再犯重罪,也不構成累犯。②前罪所判的刑罰必須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而被赦免後再犯罪的。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無期徒刑的,不發生累犯的問題。但如被判處死緩或無期徒刑被減為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再犯罪的,仍可構成累犯。有的國傢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再犯新罪的即構成累犯,不以刑罰的執行為條件。他們認為:判決一經宣告,犯罪人即應有所儆戒,若再犯罪,就不能以數罪論,而應視為累犯。③後罪應當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罪,如果後罪隻能被判處拘役、管制或其他可以獨立適用的附加刑,或隻是過失罪,即使前罪被判重刑,也不構成累犯。④從前罪刑期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後被赦免之日起,在法定期間內再犯罪的。關於法定期限的規定,各國的立法不盡相同,有的國傢刑法規定為 5年,有的國傢沒有規定期限。中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以後,在3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這個期限是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或被赦免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時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因難於改造並對於社會的危害性較大,因此刑事立法予以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