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官、法學傢,實用主義法學創始人。曾任律師、哈佛大學法學教授、麻塞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1902年起任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達30年之久。主要著作有《普通法》(1881)和《法律論文集》(1920)。早在19世紀70年代,霍姆斯就與實用主義哲學創始人W.詹姆斯(1842~1910)、C.S.皮爾斯(1839~1914)等人交往甚密,參加他們創辦的“形而上學俱樂部”,在法學領域中他以首先應用實用主義哲學而聞名。

  從從否定客觀真理、強調主觀唯心主義的經驗出發,霍姆斯提出瞭關於法的概念的實用主義公式:法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他認為法和政治、經濟、歷史、心理等許多因素相聯系,對法不應像對數學公式那樣通過邏輯推理來看待。他從實用主義出發,認為可以從“壞人”角度來解釋什麼是法,壞人所關心的隻是法院對他們將如何處理,因此,法就是“對法院事實上將作什麼的預測”。他的這一學說(通常稱為“法的預測說”)成為美國現實主義法學的一項基本原理。

  霍姆斯任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時,在一些重大案件判決詞中所提出的意見,大部分是異議意見,代表瞭他的實用主義哲學和自由派政治觀點。例如關於公民言論、出版自由和公共安全的矛盾問題,在1919年“申克訴美國”案的判決中,他認為,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隻有在其行為構成對公共安全的“明顯和現行危險”時政府才有權加以限制或取消(通稱為明顯和現行危險的原則)。又如,關於制定工時、工資等勞工立法是否違反憲法的問題,當時法院中多數派法官堅持傳統原則,認為這種法律違反《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關於保護契約自由權的規定,而霍姆斯在1905年“洛克納訴紐約州”案判決中,認為該條修正案並未肯定H.斯賓塞(1820~1903)的自由放任的經濟學說,立法機關有權制定這類法律。美國社會學法學派首創人R.龐德認為霍姆斯的這一觀點最好地表達瞭該派的學說。

  盡管霍姆斯的這些意見在當時最高法院中代表少數派觀點,但對美國以後的立法和法學具有重大影響,被公認是重要的憲法理論。美國現代法學中最流行的兩大派,即以龐德為首的社會學法學派和以J.N.弗蘭克、K.N.盧埃林(1893~1962)為首的現實主義法學派,都將他的實用主義法學作為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