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分隔或流經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傢的河流,即不是完全處於一國境內的河流;有時特指已建立國際化制度的河流,這類河流流經數個國傢並可通航至公海,平時對一切國傢商船開放。

  無論是哪種意義的國際河流,其各部分都是分屬於沿岸國傢的內水。分隔兩個國傢的界河,其分界線兩邊水域分屬於兩邊沿岸國所有,沿岸國對屬自己一邊的水域行使管轄權,兩邊沿岸國的船舶都可在通航航道自由航行,有關河水的使用和河道管理等事項由沿岸國協商決定。流經不同國傢的河河流,其各段分屬於各段沿岸國所有,沿岸國對於屬於自己的一段水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權利。如果該河流是可通航的並且是通海的,除受條約規定的國際化制度約束者外,沿岸國有權拒絕非沿岸國船舶在其所屬水域航行。但對於上下遊沿岸國的船舶是否可通航的問題,在國際上曾發生過一些爭執。在現代國際實踐中,沿岸國通常允許上下遊沿岸國船舶在其水域中航行。例如,1858年中俄《璦琿條約》和1957年《中蘇關於國境及其相通河流和湖泊的商船通航協定》都規定,黑龍江對兩國船舶開放。對於這類河流的非航行使用問題,各沿岸國雖有對自己境內的一段河流的管轄權,但也有在使用時尊重和不損害其他沿岸國利益的義務。

  某些通往公海的國際河流的航行自由制度,是近代資本主義發展的產物。1815年維也納會議制定的《河流自由航行規則》所規定的一切國傢(不論是沿岸國或非沿岸國)在某些歐洲河流上自由航行的原則,反映瞭資本主義的通商利益。這項原則在1868年《萊茵河航行公約》(《曼海姆公約》)規定萊茵河對一切國傢開放時付諸實現。1885年關於非洲的《柏林公約》又宣佈剛果河和尼日爾河對一切國傢的船舶開放。在美洲,有關國傢間的條約規定,拉普拉塔河和亞馬孫河對一切國傢的船舶航行開放。1919年的《凡爾賽和約》將歐洲的一些河流明確宣佈為“國際河流”。1921年在國際聯盟主持下的巴塞羅那會議產生的《國際性通航水道制度公約》及其《規約》確定,締約國商船在國際性水道自由航行並享受完全平等待遇。根據上述幾上國際文件,沿岸國對於境內一段河流仍有行使包括警察、衛生、關稅等事項的管轄權,有權為維持和改善河道征收公平的捐稅,並且保留“沿岸航運”,即在同一沿岸國各港口間航運的權利。1948年的《多瑙河航行制度公約》(蘇聯、東歐7國簽字,英、美、法拒絕簽字)基本上仍然保持瞭多瑙河作為國際河流的法律地位,並規定建立由各沿岸國代表組成的管理機構──多瑙河委員會。1963年尼日爾河流域的非洲國傢簽訂《關於尼日爾河流域國傢航行和經濟合作條約》,廢除有關尼日爾河的舊條約,規定所有國傢的商船和遊艇在尼日爾河自由航行並享受完全平等的待遇。

  關於國際水道的非航行使用的法律制度問題,60年代以來在國際間日益受到關註。非洲的有關國傢分別於1963年對塞內加爾河和尼日爾河、1964年對乍得湖的利用,美洲的有關國傢1969年對拉普拉塔河的利用,締結瞭條約。亞非法律協商委員會和美洲國傢法律委員會也都開始就有關問題進行研究。1966年國際法協會赫爾辛基會議準備瞭一批關於國際河流河水的用途的條文,即所謂“赫爾辛基規則”,其內容涉及水流利用、航行、木材漂流、污染、爭端的解決等。

  鑒於國際河流和湖泊航行以外的使用不斷發展,而所依據的不成文的習慣法規則尚不完備,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建議國際法委員會著手研究“國際水道的非航行使用的法律”。“國際水道”不僅指超國界的河流,而且還包括超國界的湖泊、運河、水庫等。“非航行使用”則包括灌溉、排水、處理廢物、發電、工業用水、消費用水和進行文體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