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倫理思想中一種以幸福解釋道德的本質和目的的倫理學說。特點是把追求幸福看作道德行為的出發點和內在動力,認為幸福是唯一合乎人性需要和值得追求的,是道德的最高原則和人生的最終目的,幸福就是道德。幸福論常常與禁欲主義相對立,而與快樂主義相結合,帶有明顯的利己主義特徵。但某些持幸福論觀點的倫理學流派,有時也強調公共幸福,表現出利他主義傾向。

  幸福論的思想淵源可追溯到古希臘早期的思想傢梭倫,他把幸福範疇提到道德研究的首要地位。後後來,赫拉克利特、德謨克利特等人把這種道德研究的結果上升為道德哲學的范疇。亞裡士多德集古希臘幸福論之大成,建立瞭第一個完整的適合奴隸主階級需要的理論體系。伊壁鳩魯(見伊壁鳩魯倫理思想)繼承德謨克裡特的倫理思想,在快樂主義倫理學說中闡發瞭其利己主義的幸福論觀點。文藝復興運動以後,資產階級倫理學傢在批判中世紀否定現世幸福的宗教倫理學的基礎上,重新肯定瞭追求幸福的道德價值。從F.培根、T.霍佈斯、J.洛克、D.休謨等經驗論者,到J.邊沁、J.S.密爾等功利主義者的倫理思想,都不同程度地表現出幸福論的傾向和傳統。18世紀法國唯物主義者的倫理思想本質上都是特殊意義的幸福論,而繼承這一傳統的L.費爾巴哈更以合理利己主義理論為核心,完成瞭幸福論倫理學體系,達到瞭近代資產階級幸福論倫理思想的最高峰。

  幸福論在歷史上的積極作用,突出地表現為拒絕把道德和幸福對立起來,反對把幸福的獲得推到虛無縹緲的“天國”或“彼岸世界”,也反對把幸福隻歸結為“合乎道德的思想方式”和“道德感受”,它要求實現人民的現實的幸福。幸福論的缺陷在於,離開具體的社會歷史條件和人們所處的社會地位,抽象地論證幸福的普遍性和永恒性,掩蓋瞭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之間的利益對立,最終表現出資產階級利己主義的本質,因而它不可能成為科學的道德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