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1971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72年4月10日在蘇、美、英三國首都開放簽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公約未規定有效期限。中國於1984年11月15日加入本公約。至1984年底,共有103個國傢批準或加入。公約由序言和15項條款組成。在序言中,締約國重申它們遵守1925年日內瓦議定書的原則和宗旨,決心為締結一項禁止化學武器協定繼續談判。公約規定: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展展、生產、儲存和取得其類型和數量超出預防、保護及其他和平用途范圍的微生物或其他生物制劑或毒素及為敵對目的或在武裝沖突中用此類制劑或毒素而設計的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禁止將任何生物制劑、毒素、武器或運載工具直接或間接轉讓給任何收受者;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國傢、國傢集團或國際組織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上述生物制劑、毒素、武器或運載工具;締約國必須在公約生效後9個月內盡快將此類制劑、毒素、武器、設備或運載工具銷毀或轉用於和平用途;本公約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解釋為要限制或減少1925年日內瓦《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它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中締約國所承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