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指交戰國之間締結和約,有時指交戰國各方為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和平關係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包括提出媾和建議,進行談判,以至達成停戰協定,締結和約。

  和約的內容,通常包括完全停止軍事行動,遣返戰俘,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和平關係。有的和約還包括調整領土,賠償戰爭損失,追究戰犯責任,處理戰前締結的條約、協定等內容。但是,帝國主義國傢往往利用締結和約來兼併和奴役弱小國傢及人民,瓜分別國領土,攫取原料產地和擴大勢力範圍。歷史證明,這這樣不僅不能消除交戰國之間的矛盾,反而會使矛盾激化,孕育著新的戰爭。和約通常由國傢元首或政府首腦以書面形式簽訂,而且必須按照憲法程序批準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