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俄、奧、普4國為保證1815年巴黎條約的實施而締結的同盟。第7次反法同盟打敗拿破崙一世軍隊後,同盟國同戰敗的法國於1815年11月20日簽訂《巴黎和約》,與此同時,又簽訂瞭四國同盟條約。條約主要內容是:①擁護1815年《巴黎條約》;②如任何一方受法國攻擊,盟國各出兵6萬相助;③定期舉行會議,協商各國的共同利益和維持歐洲和平的方法。條約的有效期為20年。四國同盟與神聖同盟相配合,目的在於防止法國再起,反對新的革命運動。法國遵守1815年《巴黎條約》規定,,按期償付賠款。1818年,盟國同意撤出在法國的駐軍,法國也加入同盟,並於11月15日發表共同宣言,聲明5強維持歐洲和平,即按歐洲各大國統治者的利益和目的,處理歐洲事務。隨著歐洲革命運動蓬勃發展,四國同盟內部矛盾重重,在許多問題上已不能一致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