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歐洲共同市場”。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共同組成歐洲共同體。是西歐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傢由政府出面組成的一個經濟和政治集團,本質上是一種國傢壟斷資本主義的國際聯盟。總部設在佈魯塞爾。(見彩圖)

設在佈魯塞爾的歐洲共同體總部大廈

  成立和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西歐各國經濟衰敗,憑一國力量無法復興。美國成為資本主義世界的霸主,又出現瞭強大的蘇聯和東歐一系列社會主義國傢。為瞭抗衡美、蘇,西歐有聯合起來的必要。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各殖民地和附屬國民族解放運動的高漲,也促使西歐殖民主義國傢謀求合力應付。50年代,西歐發達國傢的生產力迅速發展,國傢壟斷資本主義隨之加強,但這些國傢的經濟實力還遠遠落後於美、蘇,隻有打破西歐各國的經濟壁壘,聯合成為一個地區性組織,才能有效地在世界市場進行競爭,並在世界經濟、政治中發揮作用。戰後國傢壟斷資本主義的迅速發展和日益直接地幹預、組織經濟生活,為各國政府出面促致西歐經濟一體化提供瞭有利條件。

  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共同體(亦稱歐洲煤鋼聯營,1952年7月25日成立)成員國法國、聯邦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6國在羅馬簽訂《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建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通稱《羅馬條約》)。1958年1月1日條約生效,歐洲經濟共同體與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同時成立。1965年4月8日6國簽訂《佈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亦稱“歐洲原子能聯營”,1958年1月1日成立)與歐洲經濟共同體三個組織的執行機構合並,統稱歐洲共同體。1967年7月1日正式合並。1973年1月1日,英國、愛爾蘭、丹麥正式加入,1981年1月1日希臘成為成員國。1986年1月1日西班牙和葡萄牙正式加入,從而使共同體擴大為12國。共同體12國面積225.5萬平方公裡,人口約3.21億(1986)。共同體的國內生產總值1979年和1980年兩度超過美國,1985年達22185億美元。1985年對外貿易總額約13105億美元,約占世界貿易總額的1/3,是世界第一大貿易集團。

《羅馬條約》簽字儀式(1957)

  主要機構 共同體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佈魯塞爾。主要機構有:①部長理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實際立法權,負責協調成員國的一般經濟政策,由成員國各派一名部長級代表組成。各國代表輪流擔任主席,任期半年。凡被認為對成員國關系重大的問題,必須采取協調一致通過的原則,每個成員國都有否決權。②執行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負責實施《羅馬條約》和理事會的決議、規定等,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和建議,處理日常事務,以及代表共同體對外聯系和進行貿易談判。由17名委員組成,法國、聯邦德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各2名,其餘國傢各1名。委員由各成員國提名,經共同協商後任命,任期4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6人,任期兩年。③歐洲議會:是監督和咨詢機構,通過的決議無法律約束力,但有部分預算審議決定權,可全盤否決理事會的預算草案,還可以2/3多數彈劾委員會。議員由各國議會推派,1979年6月起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5年,現有議員518名。④歐洲共同體法院:是司法仲裁機構,負責解釋《羅馬條約》及共同體法規,裁決有關共同體事務的糾紛,有權對違法者實行懲處。現有法官13名,檢察官6名,均由各國協商後任命,任期6年。⑤審計院:負責監督共同體預算執行的機構,由成員國各派一名代表組成。

  共同體的主要出版物有《歐洲共同體公報》、《歐洲共同體月報》、《歐洲共同體統計月報》、《歐洲文獻》、《歐洲經濟》等。

  《羅馬條約》概要 條約正文有248條,主要內容如下:①建立工業品關稅同盟,自1958年1月1日至1969年底的12年過渡期內逐步取消成員國間的關稅和進口限額,並對非成員國采取統一的關稅率和貿易政策。②實現共同體內部工業品、勞動力和資本的自由流通。③規定成員國共同農業政策,籌組農業共同市場。④制定共同運輸政策,統一運費。⑤制定共同競爭規則,消除各種限制和歧視競爭的協定和制度。⑥協調各成員國的課稅立法和社會立法,使其逐步趨於一致。⑦設立歐洲投資銀行,以促進一個共同的投資政策,特別是向成員國經濟落後地區的開發和一國不易舉辦的新工業企業提供資金和協助。⑧建立聯系國制度,凡與成員國維持特殊關系的某些非歐洲國傢和海外領地可以成為共同體的聯系國。

  1986年2月,共同體成員國簽署修改《羅馬條約》協議,確定1992年底真正實現商品、勞務、資本、人員的自由流通,決定理事會在有關內部市場約2/3的問題上實行特定多數表決制,將歐洲貨幣體系和逐步實行共同科技、環保政策等寫入條約。

  主要活動和成果 1968年7月,共同體成員國間提前全部取消關稅和貿易限額,對外實行共同關稅率,建立瞭6國工業品關稅同盟。這不僅促進瞭成員國間貿易的發展,而且加深瞭各國在貿易、生產和金融領域裡的相互依賴與相互影響,提高瞭西歐在世界市場競爭中的地位,為一體化深入發展奠定瞭基礎。1970年1月起共同體基本實現瞭共同的外貿政策,逐步在關稅的調整、貿易和關稅協定的締結、進口配額、出口政策等方面建立一致的原則。1973年1月起,實行完全統一的外貿政策。

  1962年7月,共同體開始實行共同農業政策。1968年7月實行農產品統一價格制度。1969年取消農產品在共同體內部的關稅,對外征收差價稅,實現瞭成員國間農產品自由流通。共同農業政策的實施,對於建立農產品內部市場、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造成瞭產品過剩、財政負擔加重、成員國受益不均等矛盾。

  為瞭擺脫美元的控制和沖擊,協調成員國的經濟、貨幣和財政政策,1970年10月理事會通過決議,計劃在1971~1980年分3個階段建立經濟和貨幣聯盟。由於世界經濟危機影響,該計劃陷於停頓。1978年12月在佈魯塞爾召開的共同體首腦會議決定建立歐洲貨幣體系,並於1979年3月正式實施(英國暫不參加)。內容包括:創設歐洲貨幣單位,逐步作為成員國中央銀行的結算貨幣;成員國貨幣之間實行可調整的固定匯率制,對外則實行聯合浮動匯率制;建立歐洲貨幣基金,向有困難的參加國提供短期信貸,或作幹預貨幣市場之用等。歐洲貨幣體系的建立,有利於成員國貨幣的穩定,促進瞭經濟的發展。但由於成員國間意見分歧,歐洲貨幣基金未能如期建立。

  此外,共同體基本實現瞭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在資本流動方面,相互投資已在相當程度上自由化。但各國仍存在程度不同的外匯管制。共同體還在漁業、運輸、能源等領域加強瞭協調與合作。

  隨著共同體經濟一體化的進展,政治領域的合作趨於加強。1961年7月,6國發表《關於政治同盟的宣言》(《波恩宣言》)。1969年12月共同體海牙首腦會議決定建立政治合作制度。1970年10月6國外長通過《政治統一問題的報告》,開始定期協調對外政策,努力就重大國際問題“用一個聲音講話”。1975年起每年定期舉行的首腦會議,也就重大國際問題進行討論,成為共同體政治合作的最高形式。1976年共同體在聯合國中取得瞭觀察員的地位。1986年2月修改《羅馬條約》時,正式將政治合作列入條約。近年來,共同體對歐安會、中東、非洲、中美洲、柬埔寨、阿富汗、波蘭、兩伊戰爭以及裁軍、恐怖主義等重大國際問題和對蘇關系問題發表過聲明,表示政治上的一致。但是由於各成員國間矛盾重重,特別在政治合作形式上歷來存在嚴重分歧,政治一體化始終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對外關系 共同體同世界上130多個國傢和地區建立瞭關系,在歐洲以外的81個國傢和4個國際組織所在地派駐瞭代表。向共同體派駐使團的國傢達133個。共同體作為地區性集團參加重要國際會議,已成為當代國際關系中一支重要的經濟、政治力量。

歐洲經濟共同體各國首腦會議與會者合影(1984)

  共同體與美國經濟、政治關系密切。雙方互為重要出口市場和投資場所,每年兩次定期磋商,討論解決雙邊貿易問題。還簽訂瞭核能供應、和平利用原子能、捕魚、環境保護等一系列協定。共同體又是美國的主要競爭對手,雙方在貿易、投資、貨幣等方面不斷發生摩擦,尤其是80年代以來,在特種鋼材、農產品貿易等方面的矛盾十分尖銳。但雙方從各自利益出發,又往往不得不互相讓步、妥協。共同體在對付蘇聯方面與美國在不同程度上是合作的。但在對蘇政策上存在分歧。因美往往未與共同體充分協商就作出決定並強其追隨,也引起共同體的不滿。

  共同體成立後多年未與蘇聯、東歐國傢(南斯拉夫除外)建立正式關系。蘇聯曾斥其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經濟支柱”,采取不承認、不接觸政策。1972年蘇聯開始承認共同體是“一個現實”。此後“經濟互助委員會”與共同體為建立關系多次接觸,1988年6月25日雙方正式簽署相互承認並建立正式關系的聯合聲明,從而結束瞭東西歐兩大經濟組織30年來相互隔絕的不正常局面。近年來,共同體與蘇聯、東歐國傢的經濟貿易關系發展較快。

  70年代以來,共同體同日本貿易發展很快。1973年起雙方每年舉行兩次磋商,1983年又將磋商升格為部長級。共同體對日貿易逆差不斷擴大是雙方之間長期以來的主要問題。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是共同體最大的貿易集團夥伴。1973年共同體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相繼簽訂特惠自由貿易協定,到1984年初雙方已最後免除全部工業品和某些農產品的關稅,形成一個占世界貿易總額40%以上的西歐17個國傢的歐洲自由貿易區。

  共同體重視同發展中國傢的關系。60年代先後同非洲21個國傢和7個海外領地簽訂瞭建立聯系國關系的《雅溫得協定》和《阿魯沙協定》。自1971年起對100多個發展中國傢實行普遍優惠制。1975和1979年,共同體同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國傢簽瞭兩個《洛美協定》。1984年又與66個非、加、太國傢簽訂第三個《洛美協定》,確認瞭平等夥伴和相互依賴關系,給非、加、太國傢貿易優惠並提供財政、技術援助。1974年共同體開始同阿拉伯國傢聯盟商談雙方經濟合作問題,即所謂“歐阿對話”。1985年10月同海灣合作委員會就簽訂為期5年的經貿合作協定,舉行首次部長級會議,進行正式談判。共同體還同幾乎所有地中海和中近東國傢簽訂瞭貿易、工業、科技、財政合作協定。1980年同東南亞國傢聯盟5國簽訂經貿合作協定。1985年與中美洲5國和孔塔多拉集團4國簽訂為期5年的經濟合作協定。1984年共同體同第三世界國傢貿易額為1925億美元,占其外貿總額的11%。

  1975年5月共同體同中國建立正式關系。1978年雙方簽訂為期5年的貿易協定,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1980年起,共同體給予中國普遍優惠制待遇,對中國部分出口商品(紡織品除外)減免關稅。1983年同中國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同年11月,中國同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建立正式關系,從而使中國同歐洲經濟共同體的關系擴大到整個歐洲共同體。1985年雙方簽訂新的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在原協定的基礎上增加瞭在能源、科技、工業、農業、人員培訓、發展援助、促進投資等領域進行合作的內容。共同體10國對華貿易總額從1975年的24億美元增至1985年的72億多美元,從而成為僅次於日本和香港的中國第三大貿易夥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