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稱《重建獨立和民主的奧地利的國傢條約》。亦稱《維也納國傢條約》。1955年5月15日由蘇、美、英、法4國與奧地利的外交部長在維也納簽訂的和平條約。同年11月28日,南斯拉夫加入此條約。1938年,奧地利被納粹德國吞併,後作為德國的組成部分參加瞭第二次世界大戰,1945年作為戰敗國被蘇、美、英、法四國分區佔領。本條約確認奧地利重新獨立並對有關戰後問題作瞭規定。條約正文計38條,其主要內容為:①宣佈1938年同納粹德國吞併奧地利有關的條約、規定均為非法;恢復復合並前的領土主權;②禁止從經濟和政治上同德國合並;③成立民主政府,尊重人權和境內的少數民族(指斯洛文尼亞人和克羅地亞人)的平等權利,承認一切民主機構的合法權利;④解散法西斯組織,杜絕其復活;⑤不得擁有、制造和試驗原子武器及條約規定的其他武器;⑥1946、1947年盟軍占領當局的管理規定於本條約生效之日廢止;⑦其他關於多瑙河航行權以及財產、經濟等問題的處理辦法。根據條約,1955年10月25日,四國占領軍全部撤離。次日,奧地利國民議會通過瞭關於奧永久中立的根本法。宣佈不參加任何軍事聯盟,不允許在其領土上設立外國軍事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