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賤民階層。產生於南北朝時期。鮮卑拓跋部在統一北部中國的過程中,往往把俘虜作為官府役使的各種特殊戶口,如工匠、樂人、屯、牧等雜役人,因為名色繁多,故稱為百雜之戶,即雜戶。他們的名籍寫在赤紙上,子孫相襲。北魏不僅將俘虜配給官府作為雜役人戶,而且也把犯罪入官的人戶配沒為雜戶。因為俘虜和囚犯同被賤視,同樣具有奴隸性。在北朝史籍中,常見以雜戶充作賞賜的記載。

  北魏末,東西魏分立。東魏都鄴,洛陽官府所屬隸戶(即雜戶)隨之轉移到鄴,,經歷北齊,因仍不改。北周建德六年(577),周武帝滅北齊,下詔“凡諸雜戶,悉放為民”,從北魏洛陽官府遺留下來的雜戶到這時被放免瞭。但這並不意味全部雜戶的放免和雜戶名目的消失,實際上北周直到隋唐都有雜戶存在。北朝雜戶不屬州縣,因而也不承擔租調徭役,他們由所屬官府役使,職業世襲,不準自由經營,不準與良人通婚。史籍記載,雜戶是與奴婢有區別的,但他們仍然是低於良人的賤民。

  唐代的雜戶,除一部分為前代所遺留者外,也有一部分是新以俘虜配沒及犯罪沒官配隸諸司的人戶。唐朝法律對雜戶的經濟權益、身份地位作瞭明確規定。按唐律規定,凡反逆相坐,沒其傢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官戶[ID=guan_fanhu]),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據法令,雜戶遇赦應即免為良人。由此可見,雜戶的身分高於官奴婢及番戶,其籍附州縣,而番戶卻屬本司。番戶、雜戶上番服役的番數也不同,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計雜戶一年上番七十五日。年十六以上當番,若不上番,可納資代役(官奴婢卻是長役無番)如果雜戶被留長上者,由官府配給口糧,丁口每日給三升半,中男三升,其他傢口依其性別、年齡分別差等給糧。雜戶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所不同者,良人給園宅地,三人一畝,雜戶屬賤色則五人給一畝。又各於本司上下,職掌課役,不同於百姓。誠然均田令沒有嚴格施行,受田額與法定數相差甚遠,可是在法律上確認瞭雜戶可以擁有土地,每年除一定時間在本司上番外,有一部分時間個體經營,形成少量的私有財產。律令還規定,雜戶雖籍附州縣,但仍是賤民,若詐賤為良,要處以徒刑。雜戶隻能當色(同類)為婚,甚至良人收養雜戶子為己子亦要治罪;倘若發生鬥毆,雜戶毆打良人罪加一等,反之則減一等;如發現雜戶逃亡,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概而言之,唐代雜戶的社會地位低於良人,高於奴婢,在賤民階層中略高於官戶,與太常音聲人相等,接近良人,而官戶則接近奴婢。唐代雜戶是北朝雜戶制度的繼續和發展。雜戶除瞭伎作、屯、牧之外,其中絕大多數應是在官府各機構充當非生產的雜差,仍是供給官府役使的各項特殊人戶。封建國傢對雜戶是不完全的人身占有,雜戶既與被視作財產的奴婢不同,又與編戶有別,其地位大致與部曲相似,隻不過部曲隸屬私人,而雜戶隸屬國傢,可以說這類人戶的身分接近於農奴,或者說是農奴化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