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圍牆的防禦建築。又稱塢、營塢或塢候。漢武帝劉徹為防禦匈奴,在北方及西北邊塞上築有大量塢壁。居延等處出土的漢簡中有許多有關塢壁的記載,其中有年代可考的最早為宣帝五鳳二年(前56)。從這些記載看,邊塞的塢壁是一種較城、障為小的防禦工事(有時大於小障),築在亭、隧的週邊,因此亭、隧亦可稱塢。塢有時分為內塢與外塢,均有出入口,置門戶,有卒守把。塢內有屯兵和居人的房舍。登亭、隧有稱為塢陛的臺階。塢上並可舉烽。東漢時,為守禦匈奴、烏桓和西羌,繼續在邊塞乃至馮翊(今今陜西高陵)、扶風(今陜西興平東南)、魏郡(今河北臨漳西南)、趙國(今河北邯鄲西南)、常山(今河北元氏西北)、中山(今河北定縣)等內郡繕作塢候,最多的兩次曾達五百所和六百一十六所。

東漢陶城堡 廣州麻鷹崗出土

  與此同時,地方豪強也仿照邊塞塢壁的形式營建自己的莊院,作為控制農民和對抗外來勢力的政治、軍事和經濟據點。東漢初年的戰亂中,清河(今河北清河東南)大姓趙綱就曾在縣界起塢壁,繕甲兵,為害地方。此後,隨著豪強地主勢力的發展,這種地主塢壁越來越流行。從東漢墓葬中的壁畫、畫像磚和陪葬明器看,這種地主塢壁建築呈城堡式。周圍為高墻,門上有門樓,四角有角樓,塢中有的還有高層的樓櫓建築,門樓、角樓和樓櫓乃至墻垣高處開有瞭望孔或射孔。大門有衛士把守。塢內有塢主居所、衛士和奴婢仆隸樂隊等的居處,還有倉廩、手工業作坊等,顯示瞭大地主田莊力求獨立自主和自給自足的特點,漢末黃巾起義後,豪族地主為鎮壓農民,乘時造成割據局面,更是部勒宗族、賓客、徒附,組織部曲、傢兵,修塢築堡,跨州連郡。塢壁成瞭公開的地方武裝割據的據點。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塢壁也稱“塢堡”或“壁壘”。多擇既有山林險阻,又可進行農耕的宜守宜農之地設置。比較常見的是采取血緣和地域的形式,以宗族與鄉裡作為團聚的紐帶,即宗族豪強的塢壁。世傢大族或地方豪強自為塢主,或稱宗主。他們以宗族鄉裡關系組織地方割據武裝,被控制的宗人鄉親實際上是塢主的私人部曲,塢壁也就是豪強割據的據點。此外,也有以流民結集的方式出現的塢壁,塢主都由流民公推有才能或宗族勢力相對強大者任之。流民塢壁中塢主與其下的流民在初期尚無明確的依附關系,但久而久之,亦形成私人依附關系。

  塢壁作為一種社會集團必然采取的某種組織形式,具有分裂割據的性質。但在不同地區和不同歷史時期,塢壁的作用也不能一概而論。東漢末年黃巾起義後所組成的塢壁,具有明顯的抗拒農民起義的性質。兩晉之際所組成的塢壁,則有防暴避亂、抗拒北方少數民族貴族進擾中原的功能。而南朝侯景之亂後出現的“郡邑巖穴之長,村屯塢壁之豪”,卻以打傢劫舍,縛賣居民為業,是破壞社會秩序的勢力。此外,戰亂時期出現的塢壁,多且耕且戰,自保自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瞭組織和維護生產,使宗親或流民免遭劫掠殺戮的作用。

  塢壁主要盛行於北方地區。十六國和北魏的統治者,為瞭維持他們在各地的統治,往往按塢主的實力大小,分別給予縣令、太守、刺史等官職,大小塢壁又成為各級地方政權機構的治所。北魏前期,推行宗主督護制,更全面地承認瞭宗主們及其控制下的大小塢壁的合法地位。魏孝文帝元宏推行三長制,三長代替瞭宗主;鄰、裡、黨等地方基層組織也取代瞭大、小塢壁組織。但是,地方豪強勢力和他們藉以割據的塢壁仍然存在,社會一有動蕩,結塢自保的情況也就重新出現。唐以後,塢壁轉入衰落,但並未根絕。

  

參考書目

 陳仲安:《十六國南北朝時期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兩種形式》,《武漢大學學報》1980年第4期。

 黃惠賢:《試論中國三至六世紀塢營組織的性質》,《武漢大學學報》1960年第5~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