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關於公民在一定年齡內都必須承擔一定期限軍事任務的制度。亦稱徵兵制。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形式,通常包括定期在軍隊中服現役和在軍外服預備役。實行義務兵役制,公民的兵役負擔比較合理,有利於保障軍隊的兵員補充,有利於積蓄訓練有素的後備兵員。

  義務兵役制是在古代徵兵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古代實行的民軍制、徵兵制,已具有義務兵役制的性質。中國在商、周時期,有受田權利的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秦朝和西漢初期,凡成年男子均應在軍隊服兵役役2年,然後轉為後備兵。古希臘、古羅馬規定每一自由民出身的成年男子都必須服兵役。近代意義的義務兵役制始於法國。1793年8月,法國國民公會頒佈實行普遍征兵制的法令,強行征集18~40歲的公民服兵役。1798年9月,法國的《儒爾當法》規定20~25歲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義務。當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傢實行義務兵役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5年7月頒佈兵役法,實行義務兵役制。1984年5月頒佈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公民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為服現役,編入民兵組織或經過預備役登記為服預備役。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參加軍事訓練,也是履行兵役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