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機關對工商稅收的徵收、管理和檢查分別設置機構,配備專人各司其職的一種徵收管理形式。亦稱征、管、查專責制。

  產生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較長一段時間裏,稅務機關對各項工商稅收,主要實行“一員進廠、各稅統管”的模式。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實行改革後,由於稅種增多,納稅戶增加,經濟活動和稅收征納關係日趨複雜,地方稅務機關本著嚴密管理、便利徵收、強化監督、提高征管品質的的原則,將長期實行的“征、管、查”合一的形式改為按征收、管理、檢查分別設置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確定各自的職責任務,實行目標管理的征管形式,以建立科學嚴密的稅收征管體系,推進以法治稅。

  職責 征收、管理、檢查各有其主要職責。

  ①征收職責。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經濟稅源情況,搞好稅源分析,編制征收計劃;審查納稅申報表和繳款書,督促和辦理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入庫;辦理多征、多繳稅款退庫;領入、發出和保管發票,傳遞代扣稅款憑證;向有關人員收集、整理和保管有關征稅資料,健全稅收征管檔案等。

  ②管理職責。組織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鑒定;進行征前輔導和征後復查;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和繳稅期限;對納稅戶印刷、使用發票進行監督;幫助納稅人建帳建制,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協助納稅人發展生產,擴大流通,培養後續稅源;對納稅人減免稅申請進行調查,報請審批;對批準的減免稅跟蹤管理,促進其用好減免稅資金;宣傳稅收政策;管理稅務資料等。

  ③檢查職責。檢查納稅人的納稅情況;調查核實上級機關交辦和群眾檢舉的稅務違章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清理納稅人領取、使用、保管發票情況。通過上述檢查和稽核,分析歸納征收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及時向有關人員傳遞和反饋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整理保管納稅檢查資料,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等。

  征收、管理、檢查既有各自的職責,又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以共同做好稅收工作。各地根據各自的不同情況,有的實行征、管、查三分離,有的實行征、管同查兩分離或征同管、檢兩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