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滿足國傢財政需要為目標的稅制準則。稅收最根本的原則。

  稅收財政原則是為瞭維持國傢存在和實現國傢職能,隨著國傢的出現而產生的。古今中外無不把滿足國傢財政需要作為稅收的首要原則。中國唐代理財傢楊炎提出的“量出以制入”原則,就是要根據國傢財政支出的需要,安排和籌集稅收收入。近代西方一些經濟學者,如德國官房學派V.尤斯第強調提出,國庫原則是稅收的最高原則;社會政策學派A.H.G.瓦格納把財政收入原則列為其四大稅收原則的首位。中中外學者在論述稅收財政原則時,雖各有不同的側重點,但其內容大體包括收入充裕、收入彈性和收入適度三個方面。

  收入充裕 指稅收收入必須充足穩定可靠。設計稅制體系要著眼於廣開稅源,采用復合稅,而不宜實行單一稅;選擇稅種應考慮課稅對象能否提供豐裕的稅源;調整稅目、稅率和制定減免稅政策時,應充分考慮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收入彈性 指稅收收入必須具有隨國傢財政需要變化而伸縮的可能性。包括經濟彈性和法律彈性。前者又稱“自然彈性”,即稅收隨經濟的升降和國民收入的增減而自然伸縮。所謂“稅收自動穩定器”,就是這種彈性的表現(見自動穩定器)。後者又稱“政策彈性”,即通過稅收政策調整或修改稅法,提高或降低稅率,使稅收有可能增加或減少。稅收杠桿作用往往需要利用這種稅收彈性來實現。一般說,累進所得稅具有經濟的和法律的雙重彈性;而消費品稅則較少具有法律彈性。因為提高消費品的法定稅率,有可能減少消費品的需求,從而造成稅收的減少。

  收入適度 指稅收收入在滿足國傢財政需要的同時,必須兼顧負擔的可能。即應照顧經濟的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在中國古代稅收思想史上,儒傢學派特別強調這個方面,並提出薄賦斂的主張;而法傢學派有的則過分強調國傢需要的一面,提出“重稅論”的觀點。隨著現代國傢職能的擴大,國傢財政需要相應增加,片面強調輕稅政策而過分壓縮財政支出已不可能;另一方面,片面強調滿足國傢財政支出需要,不顧客觀經濟的承受能力,實行重稅政策也不可行。因為國傢財政需要往往是無限的,而在一定時期內,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的增長是有一定限度的,這就要求在設計稅制、制定稅收政策時,要兼顧需要與可能,不能超越客觀的限度。這個客觀限度,從總量上說,就是稅收占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一定比例。由於各國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要根據各個國傢的具體情況確定符合自己國傢客觀實際的合理限度。在通常情況下,稅收保持與國民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同步增長,大體是符合於收入適度這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