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參與者在進行交易時,簽訂一個標準的、可轉讓的、高流動性的期權合約。該合約賦予買方按照合約事先約定的價格,在指定時間內買進或賣出,或放棄行使買賣某種上市證券的權利;同時,規定賣方在買方按合約規定行使買進或賣出權利時,必須無條件地賣出或買進這種上市證券的義務。這種賦予買方的選擇權被稱為期權,因此,期權交易又稱選擇權交易。

  沿革 現代期權交易起源於1973年4月26日美國芝加哥哥期貨交易所。開始時,交易所隻做“看漲期權交易”,1977年6月1日開始做“看跌期權交易”。此後,美國證券交易所、太平洋證券交易所、費城證券交易所都相繼經營期權交易業務,並逐步普及到歐洲、加拿大、日本等地,成為證券交易的主要方式之一。

  交易要素 ①期限。指期權的有效期,是期權交易的重要內容。一般標準的期權合約,把1年分為3個周期,即1、4、7和10月份,2、5、8和11月份,以及3、6、9和12月份。因此,期權交易的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到期日各為該月的第三個星期六。②交易證券的種類、數量和協定價格。③期權費,又稱保險費,指期權的價格。它取決於期權有效期的長短、協定價格的高低以及證券市場的行情等因素。另外,建立期權的清算公司和保證金制度也是期權交易的必備條件。清算公司作為所有買方的賣方代表和所有賣方的買方代表從事活動,它們對買賣雙方負責,這有利於期權交易的順利進行。另外有組織的二級市場能增加期權交易的流動性及成交的數量,同樣為期權交易所必需。

  交易內容 期權交易按買入和賣出這兩種基本行為可分為:①看漲期權。指買方期權合約規定,對某種上市證券,按協定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行使買進這種上市證券的權利或放棄行使這種權利。如某客戶買入某股票的期權,有效期為3個月,每股協議價格為10元,數量為100股,期權費每股1元。在3個月內,如果股票價格上漲到每股20元,買方行使期權,買進股票時,該股票市價與協議價的差價為10元,扣除期權費1元,每股可得9元(經紀人傭金等費用暫不計),100股便可獲利900元。但如果該股票行市在3個月內保持每股10元的水平,甚至還向下跌落,這時,客戶行使期權買進股票不但無利可圖,而且還要損失期權費。因此,買進期權一般隻是在行情看漲時使用。②看跌期權。指買方按期權合約規定,對某種上市的證券,按協定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行使賣出這種上市證券的權利或放棄行使這種權利。如某客戶買入某股票的賣出期權,有效期為3個月,每股協議價格為10元,數量為100股,期權費為每股1元。在3個月內,如果股票價格下跌到每股5元,扣掉期權費1元,每股可獲利4元,100股可獲利400元。但如果該股票行市在3個月內保持10元的水平,甚至還逐步回升,這時,客戶行使期權,賣出股票非但無利可圖,還要損失期權費,所以,賣出期權一般隻在證券行市看跌時使用。③套做期權。指買主在同一時間內既購買某種股票的看漲期權,又購買該種股票的看跌期權的交易。其目的在於轉移風險。

  期權交易按行使期權的期限分為:①歐式期權。指期權的購買者隻能在固定的日期行使期權。②美式期權。指期權的購買者可以在期權有效期內任何一天執行期權。顯然,美式期權靈活性較大,因此,其期權費一般高於歐式期權。

  特點 ①交易對象不是實質金融商品或資產,而是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具有很強的時間性,它隻能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才能行使,一旦過期,就被視為自動棄權而失效。②交易雙方在約定期限內,盈利和損失的限度是不一樣的。對買方來說,若對某種股市價格變動預測準確,那麼盈利相當可觀,若預測失誤,其損失卻是有限的,隻不過損失期權費而已。但對賣方來說正好相反。若對某種股票的市場價格預測準確,所獲盈利隻是期權費的收入,若預測失誤,其損失將相當可觀。因此,賣方在做期權交易時,更需要有一定的經驗、很強的判斷力和承受風險的能力。③交易雙方在約定期限內,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一樣。期權的買入者具有選擇權,有權在約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執行契約,而期權的出售者一旦售出期權後,就承擔瞭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論行情怎麼變化,都必須按契約規定執行交易的義務。交易雙方這種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一直要延續到契約有效期滿之日才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