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據權利義務的設立及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票據權利義務的創設、轉讓和解除等行為,包括票據的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行為在內。狹義的票據行為專指以設立票據債務為目的的行為,隻包括票據簽發、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等,不包括解除票據債務的付款、參加付款、追索等。

  基本票據行為和附屬票據行為 票據的簽發行為是各項項票據行為的開端,簽發票據時所規定的權利、義務是其他票據行為的基礎,所以它是創立票據的原始行為,稱為基本票據行為。根據基本行為產生的承兌、背書、保證、追索、付款等其他票據行為沒有基本屬性和原始創造性特征,稱為附屬票據行為。

  票據代理 票據代理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①票據上有表示本人身份的記載;②票據上有表示“代理目的”的記載;③票據代理人簽名。票據為絕對票式證券,票據代理為票據證券上行為,有嚴格的書面性和示義性,其形式要件依照票據法規定,比民法上的代理更註重形式外觀。代理可分為意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前者是由委托、雇傭等契約而被授權的代理,後者是由法律的規定、法院的指派或選任行為而被授權的代理。法定代理權依法律的規定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的權利,並得為子女的利益而處置;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管理權。這樣,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子女或被監護人就管理財產有代理權,而在該范圍內享有票據代理權。意定代理權的范圍依特定授權行為而決定。票據代理,有限於特定票據行為的個別代理權及根據特定范圍內一切票據行為的概括代理權。

  票據權利 又稱票據債權,指執票人直接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目的而行使的權利。票據權利是相對於票據債務人的義務而言的,票據債務人有票據主債務人或擔保債務人之分,而票據權利則相應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①付款請求權,是對匯票承兌人、本票出票人和支票保付人等付款義務人依提示票據,行使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②追索權。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及背書人或其保證人依票據法負有保證付款的責任,當不獲付款或匯票不獲承兌或其他到期日發生付款受阻、爭議等情況時,持票人可以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支付追索金額的權利。

  票據權利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兩種方式。出票人作成票據證券,將其交付於受款人而完成其出票行為時,基本票據關系因而產生。受款人則成為基本票據關系人,享有原始取得票據權利。按一般票據法,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有兩種方法:背書的交付和單純的交付。除此之外,票據權利還可因票據法以外的原因而發生繼受取得。如企業的合並、繼承等。持票人取得有背書人背書的票據,按背書的連續性而取得享有持票人的權利。這種權利在票據法上的法律效果是:①該持票人被推定為票據所有人及權利人;②票據債務人因對於該持票人履行付款或償還義務而即免除票據上的責任;③第三人由該持票人善意受讓票據的,當然取得票據權利。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是指持票人請求付款,或請求背書人,或匯票、支票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給付追索金額行使票據權利的證券上行為或非證券上行為。一般有提示付款行為和作成拒絕證書的請求行為。票據權利的行使有時間、地點的限制。

  票據債務 屬於金錢債務,但與其他基於法律行為的金錢債務比較,它具有兩個特點:①無因債務及證券上債務的雙重性質。票據債務基於票據行為而發生,不受票據原因的影響,票據原因即使無效,也不影響票據債務的有效性。票據債務必須有兩個基本要素才能發生效力:a.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b.票據具備“絕對應記事項”。因此,票據債務因票據的作成並經票據行為人簽名或蓋章而發生,依票據而存在,所以又具有證券上債務的性質。②付款責任和擔保責任。匯票及支票付款人隻有付款的權限而不負付款的責任。要付款人負擔付款的責任,必須有特定的票據行為存在。這樣,付款人負擔的付款責任就可分為三種情況:ɑ.匯票付款人因承兌而負擔付款的責任;b.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負付款的責任;c.支票付款人為保付人負有付款的責任。擔保責任由票據的出票人或背書人負擔,擔保責任在不獲付款、不獲承兌的情況發生時充分顯示其補充付款的作用,所以是從屬的票據債務,而付款責任則是主要的票據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