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村落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村社,亦稱農村公社,在從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過程中按地域關係而建立。其生產資料所有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土地公有,耕地由村社掌握,分配給各個傢庭使用,牧場、森林、水源和荒地等歸公共使用;另一方面,房屋、宅地、牲畜和農具等屬各個傢庭私有。

  當印度跨入階級社會後,這種村社組織形式繼續保留下來,但打上瞭種姓制和奴隸制的烙印,成為國傢統治下的最基層的地方行政單位。村社規模大小不一,有的上千戶,有的僅僅幾十戶。居民區周圍一般築有土墻或籬笆,其外是耕地,耕地外圍是牧場,最外面是村社之間交界的叢林地帶。村社成員包括不同種姓的農民,高級種姓占居統治地位。有國傢任命的村長和監督、會計員、郵差、警衛等公職人員,還有地位低下的洗衣匠、理發匠和其他差役。村社內部的事務,一般由村社自行處理,具有一定的自治權。

  村社是基本納稅單位。村社成員要向國傢繳納一般占收成的1/6的賦稅,由村社負責征收,上繳國傢。國王有時把整個村社賜與某個婆羅門、貴族或寺院,但這並不影響村社內部的體制,而隻是賦稅的轉移。

  隨著土地占有權的日益鞏固和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土地買賣出現瞭。這樣在社會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便出現瞭土地私有。一些高級種姓和富商大賈開始擁有較多的土地並剝削雇工和奴隸,一些貧困農民則失去份地淪為雇工、佃農,甚至成為奴隸。

  村社制度在印度延續瞭幾千年,直到英國殖民者侵入南亞次大陸後,才逐漸走向崩潰。這種封閉性的村社的長期存在,阻礙瞭印度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