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財政用於軍事防禦的支出,又稱軍費開支。

  中國的國防費,主要包括部隊的生活費、裝備購置和維護管理費、國防工程建設費、部隊的訓練和教育費、科學研究和各項事業費,以及有軍事行動時的作戰費,還包括民兵建設費和一些專項工程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國防費管理採取審批預算,實報實銷的辦法。根據1950年政務院《關於統一管理一九五○年年度財政收支的決定》,軍隊需要的每項開支要事先編制預算,,報經領導機關審查批準後,由財政部辦理撥款,年終按實際開支數編報決算,結餘交回,超支另補。1953年起,國傢對國防費管理開始實行包幹的辦法。其基本內容是:①開支歸口。凡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經費開支,統由總後勤部負責歸口管理。除個別特殊情況外,國傢財政部門一般不同軍隊其他單位直接發生財務關系。②經費定額包幹。國傢每年確定的國防經費指標,按列入國傢預算數全部包給總後勤部,統籌安排,年終結餘不上交,允許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如有超支不彌補,由軍隊自行調劑解決。③安排全軍開支時的自留機動金或預備費。在國防費預算執行過程中,出現新增加的開支,由軍隊自行解決。發生特殊情況,影響國防費包幹基數時,可以調整包幹指標,一般情況不予調整。④編報預算決算。國防費年度預算、決算經中央軍委批準後,由總後勤部送財政部核查,並進行年終會計結算。財政部將國防費的支出數字匯入國傢決算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