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審計的對稱。由獨立的機構和人員對被審單位已發生的財政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的審查和評價。實行事後審計,主要是通過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審查,查明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是否真實、正確,是否符合會計原則和會計制度,是否如實反映瞭被審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財政財務收支是否合規合法,有無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起到查錯防弊的防護性作用。事後審計的作用也可以是建設性的,即通過對已發生的財政財務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的審查,同時對各項經濟業務的的工作效率和取得的經濟效益進行考核和評價,並為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提出建議。事後審計一般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或在某一個經濟問題發生後的審計。它可分為:①定期審計。如按年度或季度進行的對財務成本情況、稅利上繳情況的審計。②不定期審計。如根據需要隨時可以進行的對經濟合同執行情況、貪污盜竊案件,以及其他為各種特定目的而進行的審計。在現代審計中,事後審計在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