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會解體的基礎上產生的第一個階級對抗的社會。亦稱奴隸制社會或奴隸佔有制社會。它的基本特徵是,社會分裂為奴隸主和奴隸兩大階級,奴隸主佔有生產資料並佔有直接生產者──奴隸,奴隸主對奴隸的剝削關係是整個社會占統治和支配地位的關係。

  產生 奴隸主佔有和剝削奴隸的經濟關係的出現,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它的前提是:一個人的勞動產品除自身消費外還能提供剩餘;同時,私有制已產生生,財產占有關系已發生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根據恩格斯對古代社會的分期,在原始社會野蠻時代的中級階段,隨著人類第一次社會大分工,勞動生產率有瞭提高,使人的勞動能夠生產出超過維持勞動者生活所必需的產品,吸收新的勞動力成為人們向往的事情,這便提供瞭使用奴隸的社會條件。這時的奴隸,主要來自戰俘,過去一般是把他們殺掉,現在可以用他們來服役瞭。到瞭野蠻時代的高級階段,隨著私有制和貧富分化的發展,隨著氏族的解體和地緣關系的確立,奴隸占有關系也發展起來。這時的奴隸不僅來自戰俘,也產生瞭奴役同部落甚至同氏族人的可能,出現瞭債務奴隸和出賣子女為奴的現象。但社會生產、貿易和財富積聚有瞭更大的增長,奴隸占有關系才發展為整個社會占統治和支配地位的關系。它一旦發展為占社會統治地位的生產關系,和伴隨著從氏族部落組織發展為國傢組織,奴隸制也就脫離瞭原始社會的母體,社會就發展為奴隸社會瞭。世界上主要民族和地區奴隸社會形成的時間大致是:尼羅河下遊的埃及在公元前4000年,兩河流域下遊的蘇美爾人、印度河流域的達羅毗荼人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兩河流域上遊的亞述、地中海東岸的腓尼基、黃河流域的中國在公元前2000年左右,歐洲的希臘和羅馬在公元前8~前6世紀,伊朗高原的波斯人在公元前6世紀,朝鮮半島在公元前後,日本在公元2世紀。也有些民族,長期沒有進入奴隸社會。奴隸社會形成的時間不同,反映瞭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平衡。

  生產力和文化 奴隸社會的生產力比原始社會有很大的提高。金屬工具已被普遍利用,很多地方有瞭鐵器。由於奴隸的使用,可以組織較大規模的生產,實行勞動協作,促進瞭社會分工。農業一般已進入犁耕,有些地方興修瞭較大規模的排灌工程;作物品種增多;有的地方出現瞭大莊園和商品性生產。畜牧業和傢畜飼養都有一定程度發展。手工業發展尤為顯著,有較細分工,並出現大作坊。由於組織大規模勞動,出現象埃及金字塔那樣的宏偉建築。商業普遍趨向繁榮,出現瞭城市,成為政治、經濟的中心。同時,出現瞭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分工。在奴隸社會,發明瞭文字,產生瞭歷法,在天文學、數學、物理學以及哲學、法律、文學、藝術上都有重要成就,形成光輝燦爛的古代文化。恩格斯曾經說過:“隻有奴隸制才使農業和工業之間的更大規模的分工成為可能,從而為古代文化的繁榮,即為希臘文化創造瞭條件。沒有奴隸制,就沒有希臘國傢,就沒有希臘的藝術和科學;沒有奴隸制,就沒有羅馬帝國。沒有希臘文化和羅馬帝國所奠定的基礎,也就沒有現代的歐洲”(《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220頁)。

  基本階級 奴隸主和奴隸是奴隸社會的兩個基本階級。奴隸主階級是剝削和統治階級,包括大土地所有者、大作坊主、宗教祭司、大商人、高利貸者等。他們在社會總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但卻占有著社會上絕大部分生產資料,並占有奴隸。他們控制著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掌握著國傢政權;他們聚集在城市,壟斷瞭科學、文化、藝術活動的權利。奴隸階級是被剝削被統治的階級。奴隸是奴隸主財產的一部分,他們不被當作人看待,而隻是“會說話的工具”。奴隸主對奴隸享有一切權利,可以買賣、贈送,可以作為宗教犧牲品,還可以隨便殺死。奴隸的勞動是奴隸社會賴以存在的基礎,但他們的勞動果實則全部歸奴隸主所有。奴隸主不僅剝削瞭奴隸的剩餘勞動,也侵占瞭他們的部分必要勞動,隻是為瞭繼續剝削,才拿出一些產品來維持奴隸的生命。在奴隸社會,除奴隸主與奴隸兩個基本階級以外,還存在著自耕農和個體手工業者等。在有些地區,他們還占有相當的比重。這些小生產者,屬於不同於奴隸的自由民,稱為平民,在政治和經濟上也受奴隸主階級的壓迫和某種程度的剝削。他們處於社會的中間狀態,是不穩定的階層,一旦破產便淪為奴隸或流氓無產者。

  奴隸制國傢 適應奴隸占有關系的發展,形成瞭奴隸制的國傢。它是在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氏族的解體和地緣關系確立的基礎上,在階級矛盾和對外鬥爭的過程中形成的。奴隸制國傢是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工具,它對內以殘酷的手段鎮壓奴隸和其他勞動人民的反抗,對外發動戰爭掠奪別國領土和人民,以擴大統治領域和奴隸來源,同時也防禦外來的侵略。奴隸制國傢的組織形式可分兩種類型:一是君主制,一是共和制。君主制實行君主或國王的專制政體,普遍行於古代東方。君主或國王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對臣民有生殺予奪之權。共和制,有希臘雅典式的共和制,有希臘斯巴達和羅馬式的共和制。不管那種共和制,都是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和剝削的工具,隻在奴隸主階級內部存在某些民主權利。

  奴隸制的類型 奴隸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多數民族和國傢都經歷過。由於各地區各民族社會歷史條件不同,奴隸社會也呈現出不同的類型。概括起來,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即古希臘、羅馬奴隸制,古代東方奴隸制,遊牧民族奴隸制。這三種類型中,以古代東方奴隸制較為普遍。

  ① 古希臘、羅馬奴隸制,又稱古典奴隸制、勞動奴隸制。其特征表現為私人占有單身奴隸的廣泛性。奴隸主擁有大量的單身奴隸,甚至有占有數百以至數千奴隸的奴隸主。他們把奴隸用於農業、手工業、礦業和其他種類的生產,實行較大規模的奴隸協作。生產的主要目的,不僅是為瞭自身消費,商品生產也占相當的比重。

  ② 古代東方奴隸制。有人稱之為“亞細亞生產方式”,也稱傢庭奴隸制,廣泛存在於古代東方,如中國、印度、兩河流域。雖然也存在一定數量的單身奴隸,但社會主要的生產者是編制在次生形態的農村公社中的農民。這種農民與單身奴隸不同,他們可以組織傢庭,可以有自己的某些經濟,但又是國王或君主的奴隸,具有“普遍奴隸”的性質。階級關系在這裡與農村公社關系、傢長制關系結合在一起。社會生產更具有自然經濟的特征。

  ③ 遊牧民族奴隸制,存在於古代遊牧民族中,如中國的匈奴、鮮卑、契丹,中亞的厭達、吐火羅等。它是建立在遊牧經濟的基礎上,其特點,一是較穩固地保持某種程度的血緣關系和宗法關系,一是通過頻繁的戰爭,掠奪和剝削被征服民族,變他們為奴隸。

  奴隸社會的解體 奴隸社會是最殘酷的剝削制度。因此,當它發展到一定程度,經過它的發展期和全盛期,它所固有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矛盾便日趨尖銳。這些矛盾集中表現為奴隸和奴隸主兩個階級的鬥爭,而鬥爭的最高形式則是奴隸或奴隸聯合其他勞動人民的武裝起義。這種武裝起義,沉重打擊瞭奴隸制度,動搖瞭奴隸主統治的基礎。同時奴隸制經濟也日益走向衰落。奴隸制已經過時瞭。在這種條件下,經過一系列的不同形式的社會改革,使奴隸制生產方式逐漸變為封建制生產方式,最後奴隸社會被封建社會所代替。這個過程,中國發生在公元前8~前3世紀,羅馬和印度發生在公元4~5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