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社會中的主要生產勞動者。人類歷史上第一個被剝削被壓迫的階級。

  奴隸的社會地位極為低下,不僅沒有任何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也沒有獨立的人格,他們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奴隸主對他們有生殺予奪之權,可以隨意奴役、打罵、買賣甚至屠殺。在古羅馬奴隸制度下,奴隸被看作是“會說話的工具”。奴隸不被當人看待,而被降低到勞動工具的地位,這是奴隸剝削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徵。在東方奴隸社會中,奴隸的地位稍有不同。在這裏,奴隸保留瞭某些自由民的權利利,可以擁有一定的動產,並允許有不動產如房屋等;奴隸可以建立自己的傢室,娶妻生子,子女長大後仍是奴隸。但從根本上說,奴隸主對他們仍有生殺予奪之權,奴隸被剝削被奴役的地位並沒有改變。

  奴隸主對奴隸的剝削極其殘酷,奴隸的勞動產品歸奴隸主所有,自己所得到的是維持生命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資料。他們終年在監工的皮鞭下、甚至戴著鎖鏈勞動,受盡折磨,過著牛馬不如的生活,還往往因饑餓和過度勞動而過早地死亡。奴隸勞動是公開的強制性勞動,因而奴隸對勞動毫無興趣;奴隸主為瞭防止奴隸破壞工具,便把最笨重粗糙的工具交給奴隸使用,所以生產技術進步緩慢,勞動生產率很低。奴隸勞動被廣泛地、大規模地使用於農業、手工業、建築業、礦山開采和航海等領域,成為整個奴隸制經濟的支柱。奴隸的大量使用,使大規模的社會分工成為可能,因而推動瞭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為人類社會創造瞭巨大的物質財富和輝煌燦爛的古代文明。

  就全世界的范圍說,奴隸占有制已成為歷史的陳跡,但奴隸還曾經存在於其後的封建社會中。直到現代,一些資本主義國傢和後進的民族、部落中仍保留著奴隸制的殘餘。在中國,傢內奴隸以奴婢的形式一直存在到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