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對某些商品價格規定的最高限度。是一個國傢的政府運用行政手段直接幹預價格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中國,是國傢指導價的一種形式。一般把浮動價格的浮動上限、國際貿易中國傢規定的允許進口商品的上限價格,以及對放開由市場調節的商品規定的臨時限價,視為最高限價。

  最高限價是國傢為制止哄抬物價、打擊投機倒把、控制市場價格總水準,特別是控制某些重要商品價格暴漲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傢中,政府主要採用最高限價形式對少數因供求嚴重重不平衡或特殊原因導致的價格暴漲予以控制,以限制暴利。

  20世紀50年代後期,社會主義中國為瞭促進邊遠地區經濟的發展,對銷往這類地區的食鹽及少數工業品曾規定最高限價。1985年豬肉、蔬菜等價格放開後,為瞭控制價格暴漲,許多地方也制定瞭最高限價。1987年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把最高限價作為國傢指導價的形式之一。為瞭加強計劃外生產資料價格的指導和管理,1988年1月11日國務院發佈瞭《計劃外生產資料全國統一最高限價暫行管理辦法》。1988年1月和1989年3月頒佈瞭一批重要生產資料計劃外最高限價,以後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相應調整瞭限價水平。

  最高限價作為中國價格管理的重要形式已被廣泛運用,實行最高限價的商品,包括農副產品、工業消費品、生產資料和部分服務收費。從限價環節看,可以是出廠價格、銷售價格(包括零售價格),或者二者同時實行。從限價實行的范圍看,既有全國統一最高限價,也有由地方各級政府規定的區域性最高限價。根據價格法規,任何部門或企業對實行最高限價的商品超價售賣均屬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具體限價水平,根據情況由原制定限價的機構適時調整,當最高限價已不再必要時,即按程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