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代前期所實行的賦役制度。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在原有的均田制基礎上,制訂瞭租庸調賦稅制。唐初均田制規定:中男(年16~20歲)、丁男(年21~59歲)受田100畝(其中80畝為口分,20畝為永業);老男、篤疾、廢疾者40畝,寡妻妾30畝,道士30畝,女冠20畝;官員受田有永業、職分和公廨田之分,郡王、國公至五品官員,永業田從100頃至5頃等差。六品官以下在本鄉分配。在此基礎上規定租庸調的征課標準為:租,每丁納粟二石,嶺南諸州納米(上戶1.2石,次戶戶8鬥,下戶6鬥);調,每戶每年交絹二丈,綿三兩,產佈之鄉納佈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為官府服役20天,遇閏加二天。此外,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調,加役30日者租調皆免;但連正役不得超過50日。不親自服役者,可納絹代役,每日絹三尺。貴族免役。

  租庸調制的特點是:稅制的基礎為均田制,課稅以人丁為本,按丁受田,按田征稅。基本精神是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唐代租庸調制度,不因增加生產而增稅,也不因怠耕而減其租,有利於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不因勤勞而加重力役,不以遊惰而減其庸,有利於農民附著土地,也有利於調動生產積極性。唐代陸贄認為:此法“其取法遠,其斂財均,其域人固”(《新唐書·食貨志》)。後因戶籍不常清理,人口變動得不到及時調整,土地買賣兼並,加上安史之亂以後,局勢動蕩,民戶棄地逃亡,唐社會經濟遭到破壞,財政制度混亂。到代宗大歷年間(766~779)均田制已無法繼續實行。租庸調制失去存在基礎,遂於德宗建中元年(780)為兩稅法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