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代經營外貿的商行,即洋貨行的別名。清人著錄中直稱為洋貨十三行。

  創立 清初粵海關設立通商的當年,廣州商人經營華洋貿易二者不分,沒有專營外貿的商行。第二年即康熙二十五年(1686)四月間始創立洋貨行,又名十三行。此事由兩廣總督吳興祚(1632~1698)、廣東巡撫李士楨(1619~1695)和粵海關監督宜爾格圖共同商議,為劃清國內商稅和海關貿易貨稅的界限,乃分住稅和行稅兩種貨貨稅。住稅是指本省內陸交易一切落地貨物,由稅課司征收;行稅是指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由粵海關征收。為此建立相應的兩類商行,以分別經理貿易稅餉。前者稱金絲行,後者稱洋貨行,從此洋貨十三行便成為經營外貿的專業商行,而廣州洋行制度由此創始。過去有十三行“沿明之習”的說法,是《粵海關志》抄襲篡改《澳門紀略》的杜撰之詞,乃屬訛傳。

  業務范圍 洋貨十三行在創建時,廣東官府曾規定它的業務經營范圍是:“外洋販來貨物及出海貿易貨物”,表明它既是經營進口洋貨又是經營出口土貨(包括廣貨瓊貨)的中介貿易商行。最初規定洋貨十三行經營的貿易對象,實際包括外洋、本港和海南三部分內容。其後演變的軌跡如下:據乾隆十八年(1753)記載,洋貨行建立60多年後,業務曾一分為二,專營外洋各國來廣州貿易的叫外洋行,經營出海貿易的稱為海南行。乾隆二十五年起,外洋行不再兼辦本港貿易的事務,另由幾傢行商專營暹羅貢使及其商民貿易稅餉事宜,稱為本港行;而海南行又改稱福潮行,經營包括廣東潮州及福建商民往來買賣稅務。這時來到廣州海口商船漸多,貿易發展,“眾商皆分行各辦”。各行口商人資本稍厚者,經辦外洋貨稅,其次者辦本港船隻貨稅,又次者辦福潮船隻貨稅。乾隆六十年本港行商人有因倒帳破產,官府革除本港行,其業務仍劃歸外洋行,由每年推舉兩傢來輪流辦理。嘉慶五年(1800)以後,在廣州經營貿易的商行,按其業務范圍劃分隻有兩類,即外洋行和福潮行。前者仍稱洋貨行或十三行。官文書中一般提及的廣州洋行和洋商,是從最初洋貨行和後來改稱為外洋行而得名的一種簡稱,並非外國在華的商人和商行。

  專設經理廣州外貿稅餉事務的洋行制度,乃是清廷實施嚴格管理外貿政策措施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其目的是“杜民夷之爭論,立中外之大防”。洋貨十三行自始就是由封建官府勢力“招商承充”扶植起來的,使其成為對外貿易的代理人,具有官商的社會身份,也是清代重要的商人資本集團。

  職能 洋貨十三行作為清代官設的對外貿易特許商,其職能是向海關承擔代繳進出口洋船各項稅餉,並代官府管理外商和執行外事任務。這是清代對外貿易的主要特點,在長達一個半世紀裡始終相沿未改。為瞭整頓洋行制度,進一步加強對行商的直接管理,清廷於乾隆十年從廣州二十多傢行商中選擇殷實者五傢為保商,建立保商制度。保商的責任是承保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和納稅等事,承銷進口洋貨,采辦出口絲茶,為外商提供倉庫住房,代雇通事工役。保商對於承保的外國商船貨物因享有優先的權利,在其他分銷貨物的行商交不出進口貨稅時,保商必須先行墊付。凡外商有向官府交涉稟報的事,責令保商通事代為轉遞,並負責約束外商不法行為。外商一再投遞呈詞對保商制度表示不滿,清廷則一直加以維護。在保商制度下弊端不少。當時除英國貨船是按行輪保外,其餘各國貨船向由各行自保,有的不免從中取巧,而外商也往往借口生端。長時期來,行商和外商利益一致時,就互相勾結;利益矛盾時,就互相欺騙敲詐,釀成種種糾紛。有的行商在封建官府和外商之間投機取巧,獲利致富;但大多數行商則在封建官府和外商夾擊下,招致破產人亡。廣州行商在當時總的說來是沿著中國封建社會官商勾結所走的老路亦步亦趨。

  行會組織 廣州十三行建立有同業商人行會組織,外文叫公行(Cohong),中文史籍稱“洋行會館”。公行的起源,早在康熙三十八年(1699),有個英國貨船大班在同一些行商洽談貿易之後,據說他確信廣州商人已普遍形成瞭聯合。後至康熙五十九年年底以前,在廣州的外商已得知一個對外貿易的新聯合業已組成。公行議定的行規從表面看來,其目的是約束不法行為,扶植對外貿易,實際上對於貿易增加瞭不少禁約。它實施一種公行壟斷,將各貨盡歸公買公賣,以便按照行會的利益自行調劑價格。公行重新組成後第二年便廢止瞭。英商對公行一直不滿,設法從中破壞,通常用收買個別行商,賄賂官府的手段,使公行屢置屢廢。乾隆二十五年廣州公行正式奉準成立,到乾隆三十六年又被解散。公行中有總商一二人負專責,而公行成員中隻有少數行商才能充當保商。在行商之間,在行商和散商之間,為爭奪商業利潤互相傾軋,外商便在進出口貨價和交易量上得以利用矛盾,造成行商的虧損和債務。公行制度下的行商,對於行欠債務因負有連帶責任,不斷出現倒閉。乾隆四十七年公行再度恢復,據說一個先是“十二行”後是“十三行商人”或“洋商”的團體特許建立,仍用公行這個舊名,並負責管理公所基金。這項基金是由對外貿易直接征收3%的行傭積累的,用作行商清償拖欠、罰款、虧折等方面的債務。廣州十三行商人行會就是這樣重建起來,繼續到鴉片戰爭。

  廣州十三行的結束 鴉片戰爭以後,《南京條約》第四條規定,廢除中國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的制度,嗣後“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不必仍照向例”。道光二十三年七月初一日(1843年7月27日),廣州在新辟五個口岸中首先被開放通商,原有十三行行商仍多照舊存在營業。他們曾經對新定的自由通商進行種種抵制,力圖保住昔日在外貿中的獨占地位。其中最顯著的事例是他們建立瞭一個茶倉,強使一切運到廣州的茶葉必須向他們租賃倉庫儲存。這個企圖遭到外商堅決反對,未能如願以償。咸豐六年在廣州西關一次大火中,洋貨十三行被毀,此後就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