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平衡國際收支,穩定本國幣值和匯率等目的而對資本的輸出或輸入採取的管制措施。

  發展 通常意義上的資本輸出入管制,一般僅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立之後允許會員國對國際收支的資本帳戶項目進行的外匯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初期,西歐各國為恢復經濟,對資本的輸入一般不加限制;但對資本外流、本國對外貸款、外國在本國發行債券則進行一定的限制。進入60年代,美國經濟實力有所衰落,西歐各國經濟逐漸恢恢復與發展,特別是西歐共同市場成立後,對美國資本流入采取瞭限制性措施,防止美國資本大量流入轉嫁通貨膨脹。美國為解決其資本項目的長期巨額逆差,也規定瞭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措施,如征收利息平衡稅,規定銀行對外貸款最高限額等。到70年代各國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後,美國於1974年1月又取消瞭這些限制。但聯邦德國、日本、荷蘭、瑞士等國,由於其國際收支經常順差,本國貨幣經常遇到升值或上浮的壓力,容易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沖擊對象,而同時國際儲備的增長又會加劇本國的通貨膨脹,因此,這些國傢在70年代後采取瞭很多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以避免本國貨幣匯率的過份上浮。80年代後,這些限制資本流入的措施逐步放松或取消。到90年代,發達國傢一般很少采取措施限制資本輸出入,但發展中國傢多數仍限制資本輸出。

  措施 就資本輸入來看,西方國傢限制資本流入的措施分為兩類,一類是對銀行的措施。主要有:①規定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要繳納較高的存款準備金,從而使銀行吸收國外資本的成本增加,抑制外資流入。如1972年聯邦德國曾規定銀行吸收國外存款應繳納高達90~100%的準備金,1978年又規定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儲蓄存款都必須繳納不同比率的準備金,若非居民存款高於1977年的水平,則對其超過部分加收80%的準備金。②規定銀行對非居民存款不付或倒收利息。如瑞士外匯管理當局曾規定凡非居民存款超過10萬瑞士法郎,每年按年息40%倒收利息,另外還規定凡非居民出售瑞士股票所得的瑞士法郎存款,也按年息40%倒收利息。③限制商業銀行向非居民出售本國的遠期貨幣。如瑞士外匯當局1974年11月對本國商業銀行向非居民出售遠期瑞士法郎進行限制。④限制本國銀行從國外借款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如阿根廷、巴西和韓國等國規定從國外借款中的一定比例要在管匯銀行存放一定時期;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準備金的一定比例;接受外國投資或貸款須有一最低額度。

  另一類是對企業的措施,包括:①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證券。如日本從1972年10月起禁止非居民購買日本證券以控制其持有額,聯邦德國於1978年1月起禁止非居民購買2年以上、4年以下的本國債券,瑞士於1978年2月宣佈禁止國內證券對外銷售。②限制本國居民借用外國資本。如聯邦德國曾規定,從1973年2月起借用外國資本超過8000馬克時,須經中央銀行批準。

  對資本輸出的限制方式很多,發達國傢曾實行征收利息平衡稅,對外貸款自動限制計劃等。美國規定商業銀行對海外銀行一筆貸款不得超過該銀行資本額的10%,瑞士和日本也曾規定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要經政府批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一次修正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會員國一般不得運用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應付大量的資本外流,否則,基金組織有權要求會員國在某些情況下實行資本輸出限制。

  效率和作用 對資本輸出入進行限制,在西方經濟學界看來是不經濟的。首先,實行有效的資本流動控制,必須先區分出資本支付和經常項目支付,而要做到這一點很困難。其次,要嚴格限制資本輸出入,必須利用外匯管制來管理所有對外支付,如強制出口商將其出口收匯全部交售給外匯管理當局,否則他們就有可能把其出口收入投資於國外證券或其他資產。但是外匯管制已被證明是不得已的權宜之計,在一般情況下實施是有害的。最後,從世界范圍看,實行資本輸出入限制的結果,會減少世界福利和降低資源配置效率。盡管如此,西方發達國傢中仍有一些國傢在實行不同程度的資本輸出入限制。對於發展中國傢,迫於利用外資發展經濟和國內資本稀缺的現實,仍把對資本輸出限制和資本輸入管理視為實現其經濟發展所必需的一種手段。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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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舒年:《國際金融》,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北京,1981。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各國外匯管理概況》,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北京,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