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魏晉間樂律學傢。字公曾,潁陽(今河南許昌)人。初仕魏,入晉為中書監。泰始五年(269)進光祿大夫,掌樂事。終於尚書令,封濟北成侯。荀勗的樂律學成就有兩個方面:一在古代尺度的考古研究,從而制定律尺;一在笛律的創制,並解決瞭“管口校正”(見“管律”)問題,成為古代聲學史上的創舉。

  《晉書·樂志》:“泰始九年,光祿大夫荀勗始作古尺,以調聲韻。”在這以前,他考校瞭7種古文物,用以研究古代尺度。據以制定的“黃鐘”律>g1,曾因阮咸“譏其聲高”,遭《文心雕龍》指責,實則荀、阮之見各取古代一時一地為據。荀勗此舉的意義不在音高標準的絕對可靠(自古黃鐘律非一成不變),而在於他的考古方法,下啟南朝祖沖之、梁武帝,近訖朱載堉“審度篇”,為歷代律傢重視實物依據提出瞭一種途徑。

  《晉書·律歷志》載泰始十年(274),荀勗與博物傢張華取太樂樂府所藏的各種律管交給下屬樂官進行研究,並親自參與辯論、研討,研制瞭十二笛律。清代學者凌廷堪稱之為“晉泰始笛律”。這是“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在荀勗主持下,由“部郎劉秀、鄧昊、王艷、魏邵等與笛工參共”完成的。

  “笛律”的作用是在“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的條件下,“以笛有一定調,故諸弦歌皆從笛為正”,用來為奏樂的各種樂器調校音高,起正律器作用的、特殊形式的律管。形制如現今直吹的簫,十二支,每支都可奏出以黃鐘、大呂、……等十二正律分別作為均主的一均七音。根據計算,每支“笛律”各孔的音高除筒音“角”略低外,其他各音皆合該均七聲音階的三分損益關系。十二笛所發各音本質上就是以十二律為均的京房前十八律。“笛律”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原因在於從制笛實踐中解決瞭管口校正問題。它的管口校正數在每一支笛上,都是以該均的宮律減去該均的角律之長。

  公元前1世紀後半葉,漢京房提出瞭“竹聲不可度調”的見解,觸及瞭律管發音規律問題。300年後,在荀勗主持下的晉太樂樂府完成瞭笛律的制作;在世界聲學史上,這是管口校正規律的最早發現及其計算方法的實現。晉泰始笛律把管口校正的計算包容在律尺度量的“進、退、上、下”之中,這種直觀形式包含瞭中國古代科技的寓繁於簡的特點。

  唐代音樂理論傢徐景安認為京房與荀勗的樂律學成就為唐代的音樂實踐奠定瞭理論基礎,是深有見地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