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隊組織形式的一種。由絃樂器、管樂器和打擊樂器組成的大型器樂合奏樂隊。由於演奏不同體裁的器樂作品以及演出場地、功用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稱謂:在音樂會舞臺上演奏交響音樂作品的大型管弦樂隊稱“交響樂隊”;用以演奏室內樂作品、樂隊編制較小的稱“室內管弦樂隊”;專門演奏輕音樂作品的稱“輕音樂樂隊”;用於歌劇或舞劇演出的稱“戲劇樂隊”等等。愛樂樂隊在樂隊編制上也屬於管弦樂隊。專為舞蹈伴奏的各種不同組合的樂隊,雖然有管(如薩克斯管等)有弦(如吉他、曼多林等),但一般不不稱管弦樂隊,而稱為樂隊。

  管弦樂隊一詞出自希臘文,原意是“舞蹈場地”,指古希臘劇場中位於舞臺與觀眾之間安置舞蹈者和演奏者的半圓形場地。中世紀和文藝復興時期,歐洲器樂演奏活動主要是室內樂;17世紀,歌劇樂隊首先出現,原為表示樂隊所在地的名稱,後逐漸用以專指樂隊本身;當時樂隊的編制十分簡單,隻有維奧爾、琉特、豎笛和小號等,其他多種組合形式多半屬於偶然性質,編制與規模也不固定。意大利作曲傢C.蒙泰韋爾迪的歌劇《奧爾甫斯》(1607)演出時所用的樂隊,就是由若幹木管樂器、弦樂器和鍵盤樂器組成。從古典樂派時期開始管弦樂隊逐步定型,由弦樂、木管、銅管和打擊樂器組成。首批為管弦樂隊寫作的是維也納古典樂派作曲傢J.海頓和W.A.莫紮特。現代管弦樂隊的真正締造者應首推L.van貝多芬。貝多芬的《第一交響曲》采用雙管編制,銅管樂器隻用圓號和小號各兩個,打擊樂隻用定音鼓。至於長號,貝多芬在《第五交響曲》的終樂章中才使用長號;到《第九交響曲》演出時用4個圓號。此後,管弦樂隊的發展,總是保持著古典樂派時期管弦樂隊的基本骨架,僅在局部有所擴充和變化。

  現代交響樂隊編制約80~110人,為慶典活動等特殊需要,可臨時擴大為400~500至1000人。交響樂隊人數雖無定規,但為求音響平衡,一般為弦樂器約占全樂隊半數以上。現代大型交響樂隊多為4管編制,即每類木管樂器皆用4支:長笛3支加短笛1支,雙簧管3支加英國管1支,單簧管3支加低音單簧管1支,大管3支加倍大管1支;銅管樂器組為:圓號6支,小號4支,長號3支,大號1支;打擊樂器組為:定音鼓4個,镲1對,鋼片琴、大鼓、小鼓、鈴、三角鐵、鑼、木琴、鐘琴等各1;弦樂器組為:第1小提琴16~18,第2小提琴16,中提琴12,大提琴10,低音提琴8;豎琴1~2架。此外,根據需要臨時還可增用管風琴、鋼琴、短號、薩克斯管、曼多林琴等,指揮1人。

  管弦樂隊的位置排列各異,常由指揮決定,原則為弦樂在前,銅管與打擊樂在後,木管居中。

  弦樂器是管弦樂隊的支柱,音域寬廣,技術靈活,表現力豐富,每組樂器各有一位首席演奏者;第1小提琴首席一般稱為“樂隊首席”,負責演奏樂譜上指定的小提琴獨奏段落,並協助或代替指揮工作。第1和第2小提琴是弦樂組的高聲部,長笛的聲音清澈是木管樂器組的高聲部;短笛擴展長笛上方音域。雙簧管和單簧管分別用英國管和低音單簧管補充其低音區。在管弦樂隊中,木管樂器多用於獨奏部分,弦樂器主要是成組的齊奏。

  銅管樂器以其雄厚、威武的音響,常用於表現弦樂器與木管樂器本身無法達到的音樂高潮。在銅管樂器組中小號音色最為突出,適於表現歡慶勝利的情緒;小號的變形樂器短號富於歌唱性,但在管弦樂隊中出現的機會較少。長號三重奏在交響樂隊中是典型用法,威力極大。大號在銅管樂器組中音響最低。圓號音質接近木管,是銅管與木管樂器之間的紐帶。擊樂器在管弦樂隊中主要用以強調節奏、制造氣氛或渲染色彩。豎琴在管弦樂隊中多半作為裝飾性樂器使用。

  管弦樂隊傳入中國時間較銅管樂隊為晚。1879年初在上海成立的第1個管弦樂隊“上海公共樂隊”,當時隻有30多人;20世紀初,青島也有規模相仿的管弦樂隊。此外,在1949年前,音樂學院學生樂隊和解放區管弦樂隊大都編制不大,樂器配備也不齊全。即便如此,中國作曲傢也為管弦樂隊寫有交響音樂作品,如黃自的《懷舊》和冼星海的《滿江紅》組曲等。新中國成立後,管弦樂隊才獲得相應發展,除規模較大的中央樂團、上海交響樂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樂團外,各省市的音樂、舞蹈、歌劇等演出團體及各音樂院校都擁有規模相當的管弦樂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