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傢或高等學校以學術水準為衡量標準,通過授予一定稱號來表明專門人才知識能力等級的制度。學位是評價學術水準的一種尺度。學位的授予建立在嚴格的科學訓練和考核的基礎之上。獲得學位,不僅是國傢給予獲得者的一種榮譽和鼓勵,而且是獲得者學習成績和學術水準的客觀標誌。

  歷史淵源 中國的學位制,嚴格說來是近代才開始建立的,但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已有類似今日學位制的涵義。隋煬帝大業三年 (6077)正式設進士科,實行以策取士,這是科舉取士的開始。唐代的科舉制度已經比較完備,而且科目繁多,武則天統治時期已有殿試。宋代大體沿用唐制,以明經、進士兩科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為進士科。由“道”(當時行政區劃的名稱)考試及格者稱“貢士”和“舉人”,送中央禮部考試,及格者稱“進士”。明代科舉制度尤為完備,省試取中者稱“舉人”;殿試取中者稱“進士”,前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清代科舉制度與此大致相同。

  在國外,學位制度是從中世紀開始出現的。它的歷史是和文憑、證書密切聯系的。埃及的埃爾-艾紮學校(Al-Azhar)(970年建校)和摩洛哥的艾爾-誇拉維因學校 (Al-Qarawjyin)(859年建校)都曾向畢業生授予過一種ijazah(伊斯蘭世界的任教證明)。歐洲中世紀大學對符合教師條件的人加以認可,由基督教教會當局批準,授予碩士學位。這種學位僅僅是“教師”的代名詞。1180年後,法國巴黎大學授予瞭第一批神學方面的博士學位。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已有很多國傢建立瞭學位制度,但在近幾十年學位制度才得到迅速發展和進一步完善。

  中國於1935年4月曾公佈《學位授予法》。但是,由於日本帝國主義的侵入和當時教育、科學的落後,《學位授予法》未能全部實施。從1935~1949年的14年間,隻授過學士和為數不多的(200多個)碩士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施行學位制度,但由於“左”的錯誤影響和“文化大革命”的發生,這一制度沒有堅持下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於1979年3月再次提出建立學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旨和意義 世界上實行學位制國傢的實踐證明,實行學位制能促進教育和科學事業的發展,促進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實行學位制度,國傢就有瞭一個衡量高等教育質量和評價學術水平的客觀標準;有利於促進高等教育質量的提高,為選拔和使用人才提供學術方面的依據;就能從數量和質量上更好地瞭解科學隊伍的狀況,從而采取措施幫助急需而科研力量薄弱的學科得到應有的發展。實行學位制,還有利於形成尊重知識、尊重知識分子的社會風氣,可以激勵人們攀登科學高峰。同時,也有利於促進國際間學術交流。

  門類和分級 學位學科門類的劃分,大體有兩種:一種如日本、蘇聯,國傢統一規定各級學位授予的學科門類,分類一般劃得比較寬。另一種如美國、英國,是由各授予單位自行規定授予的學科,國傢隻是在統計時加以綜合分類,不作統一的規定。中國的學位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和軍事學11類。

  學位的分級各國並不完全相同。如意大利隻設博士學位一級;蘇聯設科學博士和科學副博士兩級;美國設副學士、學士、碩士和博士4級。多數國傢采用3級制:學士、碩士、博士。有些國傢除瞭這3級學位之外還設有榮譽學位。中國學位的分級采用多數國傢比較通行的做法,即與高等教育的不同階段相聯系,設學士、碩士和博士3級學位。

  副學士(associate's degree) 美國授予2年制初級學院畢業生的學位,在其他國傢很少施行。

  學士(bachelor's degree) 在許多國傢這是最初一級的學位,通常由高等學校授予大學本科畢業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學士學位的條件是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碩士 (master's degree) 許多國傢的第二級學位。通常在獲得最初一級學位(學士)後,再修讀1~3年方可獲得。一些國傢把碩士學位作為獲得博士學位的一種過渡學位。中國學位條例把碩士列為獨立的一級學位,既要求讀課程,又要求作論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碩士學位的條件是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即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者,可授予碩士學位。

  副博士(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 蘇聯設置的一種學位。亦作候補博士。科學副博士一般是授予具有相當高等教育程度,通過副博士考試和副博士論文答辯的人。學位應考者“應具備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才能和探討具有重要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的科學課題的能力”。其學位論文“應是獨立地或在科學博士指導下寫成的完整的科學著作”,在學術上有新的見解。

  博士 (doctor's degree) 通常是最高一級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博士學位的條件是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博士學位研究生,或具有博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者,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名譽博士(honorary doctor's degree) 根據學術成就或對國傢和社會所做出的貢獻決定授予的一種榮譽學位。這種學位的授予不經過考試和論文答辯。目前,許多國傢都設有這種學位。中國學位條例規定,對在科學事業和人類進步事業上做出卓越貢獻的中、外科學傢和著名社會活動傢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審定和授予 各國對學位授予單位的審定和學位的授予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數國傢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權力掌握在國傢機構(一般是教育部)手中。有的國傢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權力掌握在州或其他地方機構手中,如英格蘭,每所大學都被授予皇傢特許證,這種特許證給院校以授予學位的權力;美國則是由各州頒發特許證,給達到一定學術水平的高等學校授予學位的權力。

  中國由於培養研究生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培養本科生的高等學校之間,培養條件差別很大,為瞭保證學位質量,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規定,必須對申請學位授予權的單位按學科、專業,從學術力量、教學工作質量、科學研究基礎等方面加以綜合考察,通過嚴格審核,確定有權授予各級學位的授予單位。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的評審,是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進行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的審定,是以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為主進行的,在各部門初步審定的基礎上,由教育部匯總復核,最後報請國務院批準。

  關於授予學位的方法,世界上多數國傢是授權高等學校授予。但是,也有的把授予學位的權力集中在國傢,如蘇聯。中國的學位授予方法是:學士學位由國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和博士學位是由國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領導和管理 有關學位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一般是與教育管理密切相關的。如蘇聯的最高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學銜評定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美國由於教育實行地方分權制,所以學位的領導和管理也是由各州承擔。中國是設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和管理全國的學位授予工作的。

  發展趨勢 學位制度的發展變化受一個國傢的政治、經濟、教育等制度制約。科學技術的發展,也會在學位制度上有所反映。20世紀50年代時,英國隻有大學才能授予學位,到60年代,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新建瞭很多技術學院。按照傳統,這些學校不能授予學位,為瞭解決這個問題,1964年經皇傢特許成立瞭全國學位授予委員會,為大學以外的高等學校符合條件的學生授學位。日本依據教育的改革,學位制度也發生瞭不少變化。隨著邊緣學科的互相滲透,新興學科不斷出現,需要培養具有淵博基礎知識的高級科學人才。為瞭適應跨學科研究工作的需要,1974年以後,日本增設瞭“學術碩士”、“學術博士”等綜合性學位。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傢隨著高等教育的發展和現代技術帶來的教育均勻分佈的傾向,謀求學位的人數日益增多。因此,證書主義正在蔓延。有的國傢在擴大授予學位的院校;有的院校一再縮短攻讀學位的時間;有的甚至把學位出賣給沒有經過訓練的或不學無術的人。因此,造成學位貶值。中國采取嚴格審定學位授予單位,堅持學位標準等措施,以防止學位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