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外國公司合作進行中國石油、礦產等資源開發的一種國際經濟合作方式。

  中外合作開發專案主要是海上和陸上石油的合作勘探開發,其最大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中國分別於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明確規定在維護國傢主權和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允許外國公司參與合作開採中國的石油資源。中方選擇國外合作者一般採取國際招標的方式式,中標的一傢或幾傢公司與中方簽訂石油合作勘探開發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經國傢主管部門批準後即生效。

  合作開發一般分為勘探、開發和生產三個階段。勘探階段由外方承擔全部費用和全部風險,如果勘探期內在合同確定的區域中沒有發現有開發價值的油氣田,合同即告中止,中方不承擔任何補償責任。如果在合同區發現有開發價值的油氣田,合同即進入開發階段,中方可以參股與外方共同開發,由雙方按商定的投資比例共同出資,但中方參股比例一般最高不超過51%。油氣田在進入正式生產階段後,按法律規定繳納有關稅收和礦區使用費,中外雙方可按合同確定的分油比例以實物方式回收投資與分配利潤。當所得不足以回收全部投資並獲取相應利潤時,由雙方各自承擔風險。

  國傢授權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統一負責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的業務,授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統一負責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