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成的中國行政組織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執行機關,共設35個工作部門。

  1954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成立瞭國務院,共設64個單位。1955~19993年,國務院機構幾經調整,時增時減。

  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新一輪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與以往的改革相比,這次改革的最大特點是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著重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宏觀調控、社會保障和監督職能。根據改革方案,國務院組成部門共41個,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18個,比改革前減少瞭27個部門,人員精簡平均為20%。

  1998年3月九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又一輪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這一次的改革是改革開放以來力度最大的一次,主要目標是政企分開、轉變職能。經過這次改革,國務院組成部門為29個,直屬機構17個,辦事機構6個,直屬事業單位9個,部委管理的國傢局19個,人員精簡50%。

  中央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最高國傢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下設各部、委機構,以及直屬機構和辦事機構。各部、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部長、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各部、委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佈命令、指示和規章。國務院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若幹直屬機構主管各項專門業務,設立若幹辦事機構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它們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地方國傢行政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等組成。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分別由縣長、副縣長,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和局長、科長等組成。鄉、民族鄉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鎮人民政府設鎮長、副鎮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實行首長負責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各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國傢行政機關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並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中央與地方行政機構的設置基本一致,上下基本對應,有利於中央政府垂直領導。行政機構實行雙層領導體制。地方政府各行政機構既受當地政府直接管理,又受中央及上級政府有關業務部門的領導和指導。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具有高度自治的職能和權力,但特別行政區防務和有關的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