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3月11日頒佈的中國近代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憲法性質的檔。由總綱、人民、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國務員、法院和附則組成,共7章56條。它以孫中山的民權學說為指導,參照西方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共和制度,確立瞭南京臨時政府的共和體制。它明確規定“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第1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2條);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人身、財產、營業、居住、遷徙、言論、著作、刊行、集會結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以及選選舉、被選舉、請願、訴訟和陳訴的權利(第6~12條);負有依法納稅和服兵役的義務(第13、14條);實行三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原則,規定“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第4條);參議院行使立法權,選舉產生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第29條);臨時大總統和國務員為最高行政機關,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佈法律(第30條);“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第44條);法院依法審判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案件,“法官獨立審判”(第52條)。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封面

  臨時約法確立瞭“主權在民”,“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則,全面樹立瞭民主共和的法制標準,確認瞭資本主義私有制,打破封建生產關系的桎梏,對於推動民族資本主義的發展起到瞭積極作用。但是,臨時約法受因人立法的局限,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帶有嚴重的缺陷,沒有規定反帝反封建的綱領,沒有規定男女政治權利平等等內容,體現瞭資產階級民主派的軟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