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審判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由兩名以上治安法官開庭,領薪治安法官有權獨任審理。治安法院的職能有4項:①審理法律規定應由或可由治安法院以簡易程式審決的案件,但所判處的刑罰不得超過6個月的監禁(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12個月)、5 000英鎊的罰金或者二者並處。②負責批準逮捕和搜查,核準時無需開庭。③負責對可訴罪的預審,決定是否可正式起訴至刑事法院。④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審理。治安法院內專門設有少年庭,負責審理17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案件。。對治安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上訴至刑事法院;如純屬法律問題,可以報核方式上訴至高等法院進行法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