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戰一方在一定時間內對一定空域的控制權。按其規模和作用,可分為:①戰略制空權。是在整個戰爭期間或戰爭的某個階段,在一個或數個戰區內,較長時間佔有的制空權,能對整個戰爭產生影響。②戰役戰術制空權。是在重要的戰役方向或有限地域內,較短時間佔有的局部制空權,能對戰役、戰鬥產生影響。奪取制空權,以空軍為主,並依靠諸軍種、兵種的共同努力達成。掌握制空權,能夠限制對方航空兵和防空兵力兵器的作戰活動,保障己方航空兵的行行動自由,使軍隊的作戰行動不受嚴重幹擾,國傢重要目標不受或少受對方航空兵的危害,對戰爭的進程和結局具有重大影響。制空權是相對的,即使交戰一方奪得瞭戰略制空權,也不能排除對方奪取戰役戰術制空權的可能性;掌握制空權的一方,也很難保證完全不受對方的空中襲擊。

  制空權理論隨著航空兵器、防空兵器的出現、發展及其在戰爭中的運用而產生和發展。意大利軍事理論傢G.杜黑首先提出瞭制空權理論,並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得到充分的運用與檢驗。在戰後的局部戰爭中,爭奪制空權的鬥爭日趨激烈,對抗空間擴展到電磁領域,手段由空中力量向以空中力量為主的諸軍種、兵種聯合力量發展,方法由空襲和空戰向遠程精確空襲為主發展。隨著戰爭向空天一體化發展,天基信息的支援保障日益重要,制天權與制信息權對制空權的爭奪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