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任務,研究犯罪偵查活動的規律和策略方法的一門應用學科。又稱犯罪偵查學刑事偵查學等。

  研究物件 主要包括3個部分:①犯罪偵查活動的規律,包括各種犯罪活動的特點和通過證據查明、證明案件事實的規律。②犯罪偵查的策略,包括偵查工作的方針政策、原理原則與偵查謀略。③偵查措施和方法,包括現場勘查、訊問、詢問、辨辨認、偵查實驗、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訴訟性措施和跟蹤、守候、通緝、通報、追緝堵截、技術偵查等非訴訟性措施;偵查的一般程序與方法;典型類案的偵查方法等。

  歷史發展 1893年,奧地利人漢斯·格羅斯出版瞭《預審法官手冊》,該書集當時犯罪偵查的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之大成,將犯罪偵查的策略方法與物理學、化學、顯微鏡學、礦物學、動物學、植物學、毒物學和法醫學等科學技術融為一體,創立瞭一個新的學科體系,並首創“犯罪偵查學”這個名詞來概括這門學科。格羅斯因此被視為現代偵查學的創始人。到20世紀中期,世界上已經形成兩個比較有代表性的偵查學體系:一個是蘇聯模式,另一個是歐美模式。前者比較註重理論的概括性和邏輯性,較多地吸收瞭哲學和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後者比較註重理論和科技方法的實用性,特別強調自然科學技術在犯罪偵查中的運用。

  20世紀50年代,中國按照蘇聯模式建立瞭獨立的偵查學體系。“文化大革命”期間,偵查學理論研究工作基本處於停滯狀態。直到70年代後期,偵查學研究開始恢復,並進入全面發展的新階段。這一時期,中國偵查學堅持理論研究圍繞偵查實踐的原則,建立瞭比較嚴密的學科體系,後又分化出物證技術學、證據調查學等學科,派生出偵查語言學、偵查情報學、偵查心理學、偵查邏輯學、偵查管理學、偵查思維學、現場勘查學等分支學科,發展成為一個較完備的學科群。

  學科性質 偵查學是一門應用法學,同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證據調查學和物證技術學等學科具有密切關系。它作為刑事法學的一個支柱學科,與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一起,共同構成瞭一個完整的學科群——刑事法律科學,在法學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