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5~7世紀以前古代印度奴隸制法及以其為基礎的古代緬甸、錫蘭(今斯裏蘭卡)、暹羅(今泰國)、菲律賓等國法律的統稱。

  古代印度居住著不同種族、不同風俗習慣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點是,都與宗教、道德規範和哲學聯繫密切。印度古代法大體可分為佛教分支和婆羅門教分支,相互興替。它起源於婆羅門教法,後佛教興起,孔雀王朝阿育王定佛教為國教,婆羅門教法的影響遂逐漸縮小,而為阿育王召集高僧編纂的三藏經典所取代。三藏即《律律藏》、《經藏》和《論藏》,《律藏》記載佛教僧侶的戒律和佛寺的一般清規,《經藏》為釋迦牟尼說教集,《論藏》包含佛教哲學原理的解說。三藏佛教法,特別是其中的律藏,具有法律的性質。後來佛教影響減弱,婆羅門教法又興盛起來。8~9世紀,婆羅門教吸收瞭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義,改稱為印度教。因此,印度古代法也往往被稱為印度教法

  婆羅門教法律將古老文獻吠陀奉為經典,其中的《法經》起著法典作用,以後由各學派編輯成各種匯編,其中流行最廣、後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後人假托這是由天神之子摩奴制定的,實際是約在公元前2世紀至公元2世紀之間陸續編成,共12章,采用詩歌體裁,包括宗教、道德和法律規范以及哲學等內容,18世紀末葉由英國法學傢W.瓊斯(1746~1794)從梵文譯成英文。以上這些匯編並沒有像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律那樣,由國王明令公佈,它們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包含著實際生活中通行的習慣和宗教戒律。

  印度古代法律肯定瞭王權無限的君主專制制度,宣佈國王是具有人形的偉大的神,其光輝凌駕於一切生物之上。還肯定瞭古印度奴隸制社會的種姓制度。四個種姓是:①婆羅門,即僧侶貴族,掌握教權,壟斷知識,享有種種特權,是最高種姓。②剎帝利,即武士貴族,握有政治軍事權力,是世俗統治者。③吠舍,包括農牧民、手工業者和商人,是社會的基本生產者。④首陀羅,是最低種姓,無任何權利,專為高級種姓服務。種姓實行世襲,界限森嚴,對社會影響極深。《摩奴法典》還規定奴隸來源有被俘、為瞭得到給養、出生、購買、贈與、繼承和懲罰等七種。奴隸所得財產歸主人所有。此外,還有關於土地法、債權法、傢庭法、繼承法以及刑法、訴訟法等方面的規定。

  現在上述各國,包括印度在內,均已不再采用印度古代法。印度法系已成為歷史名詞,但在習慣中還保留有一些遺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