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交、司法高級官員,中國近代法制改革的代表人物。祖籍廣東新會。生於新加坡,卒於廣州。號秩庸。1874年留學英國,獲大律師資格。1896年任清政府出使美國、西班牙、秘魯大臣。1902年回國後任修訂法律大臣、會辦商務大臣、外務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職。1911年武昌起義後,他在上海宣佈贊成共和,兩次致函清廷,勸告清帝退位。12月,被南方獨立各省推為議和全權代表。次年1月任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袁世凱時期退居上海,反對帝制。19177年5月出任代總理,協助黎元洪免去段祺瑞總理職務,但不到一個月又因拒絕在黎解散國會的命令上副署被免職。9月,被孫中山任命為廣州護法軍政府外交部長。1918年5月,改任軍政府七總裁之一,兼任外交和財政部長。1920年4月,為抵制桂系軍閥的獨斷專行,脫離軍政府前往上海。11月,隨孫中山回到廣州恢復軍政府。次年5月,出任外交兼財政部長,並一度代行總統職務。1922年6月陳炯明叛變後,親登永豐艦支持孫中山反擊叛軍。通告各國駐廣州領事,希望他們嚴守中立,勿助叛軍。但英、美等國置之不理,仍助叛軍奪取廣州。他憤而病發,在廣州逝世。

  伍廷芳通曉西方資產階級法學,與沈傢本一起主持瞭清末法律的修訂工作;特別是擔任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期間,協助孫中山制訂和頒佈瞭具有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法律和法令。著有《中華民國圖治芻議》《美國費城大書院演說》等。

  他鑒於封建專制制度所造成的社會災難,試圖改革清王朝腐朽的政治,但在祖宗成法不可輕變的禁阻下,逐漸從維護清王朝的改良主義立場轉向支持民主共和的體制。伍廷芳認為共和政治取決於國民代表,他在1914年擬定的《憲綱大旨》中,強調維護國民的人身權、居住權和法律范圍內的平等與自由。他認為自由也須以法律為限,不得於法律外自由行事。

  在伍廷芳的法律思想中,改良司法是主要的內容。他認為改良司法的必要性就在於收回治外法權,建立有利於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發展的秩序和治安良好的社會環境。他改良司法的思想內容,一是司法獨立;一是文明審判。他揭露專制制度下立法、司法、行政三權操於一身是導致司法黑暗的根源,主張按照資產階級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他倡議的文明審判,主要表現為廢除刑訊制度,根據證據和情理定案。也包括選舉陪審官,準許律師辯護和任人旁聽等內容。為瞭實現文明審判,他提議增設法律學堂,任命在東西洋受過法律教育的人擔任地方審判官。他還主張采用“罪止一身”的刑法原則,不得無罪株連;如須沒收罪犯財產,也隻限於本人名下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