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本罪不僅可能使無辜者受到錯誤處分,合法權益受到侵犯,而且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即把虛構的犯罪事實強加在被害人身上。某人已犯有某種罪行,又捏造說他還犯有另一罪行的,仍可構成本罪。誣告陷害,通常表現在向司法機關或所在組織作檢舉揭發,包括署名的、匿名的或化名的。采采用其他方法栽贓陷害他人的,一般也按誣告陷害論處。誣告陷害罪都是針對特定的個人實施的;為瞭邀功請賞或其他個人目的,謊報案情但未檢舉具體人的,不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如果不是有意誣陷,而是由於對情況瞭解不確實,而發生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隻要實施瞭誣告陷害行為,不論被害人是否被錯判,均可構成誣告陷害罪。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