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輕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誣告他人的罪受到懲罰。

  誣告反坐是原始社會同態復仇的殘餘,學理上是同害刑主義。中國自秦、漢以來,歷代法律都規定有此項原則。三國魏文帝黃初五年(224)令:“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晉律張斐《律註》:“誣告謀反者反坐。”北魏律:“諸告事不實,以其罪罪之。”《唐律·鬥訟》誣告反坐條:“諸誣告人者,各反坐。”但是是誣告品官使之受到除名處分的,判罪比反坐還要加重,例如告五品以上官在監管范圍內盜絹一匹,如確是事實,被告者應杖三十,除名;若是誣告,對誣告人就不隻是杖罪,而要按被誣人五品官除名比徒3年的規定,反坐徒刑3年。元律《大元通制·訴訟》也規定:“誣告者抵罪反坐。”

  明、清律對誣告反坐定有加等辦法: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另有損害賠償規定: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征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其被誣之人,致死親屬一人者,犯人雖處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將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犯人雖坐死罪,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傢);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裡,加役3年。

  此外,明成祖永樂元年(1403)二月曾定《誣告法》:“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裡;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處死,梟首其鄉,傢屬遷化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