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包括海洋鑽井平臺)上用於滿足各種照明和信號要求的一類交通燈。包括船用照明燈、航行燈和信號燈3類。按國際公約規定,船舶在夜航、作業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為瞭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狀態及種類等特徵,在船上須裝備各種燈具,顯示各種信號,以便識別和避讓。為此,航行燈和信號燈的光弧、能見距離、色度、外殼防護和安裝位置都有嚴格規定。船燈的設計、製造必須符合船舶規範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發給證書後方可裝設使用。

  船用照明燈 船舶上用於照明的燈具統稱。有機艙燈、蓬頂燈、走道燈、應急燈、甲板作業照明用的投光燈、遠距離搜索目標用的探照燈、在有爆炸性氣氛的地方使用的防爆燈、臨時工作場所中使用的手提燈和生活區用的照明燈等。

  航行燈 表示航行中船舶的位置和方向的燈具。有桅燈、舷燈和尾燈3種。

  ①桅燈:安裝在位於船的首尾中心線上的桅桿頂上,在正前方225°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色燈光,能見距離2~6海裡。

  ②舷燈:有表示左舷的紅燈和右舷的綠燈,分裝在駕駛室橋樓左右舷上。各自在船正前方至船舷的正橫後22.5°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紅、綠色燈光,能見距離1~3海裡。

  ③尾燈:安裝在船尾,在正後135°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光,能見距離2~3海裡。

  信號燈 表示船舶所處狀態或提供燈語的一類燈具。有環照燈、錨泊燈、閃光燈和通信閃光燈等。

  ①環照燈:能在360°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白、紅、綠或黃色的燈光,能見距離2~3海裡。

  ②錨泊燈:錨泊中的船舶,自日落至日出期間掛在船首和船尾最易見處的兩盞發出白光的燈。

  ③閃光燈:裝在舷燈上方,當船舶作左右轉向時,按規定的時間間隔發出紅光或綠光的環照信號燈。

  ④通信閃光燈:又稱莫爾斯信號燈。由人工操作,按莫爾斯電報碼信號發出白光的燈,供近距離通信聯絡用。包括定向發光的手提式或旋轉座架式通信閃光燈,環照發光的桅頂式通信閃光燈。

  此外,船燈還有救生圈自亮浮燈和救生衣示位燈。前者附在救生圈上,當燈具在海上飄浮時自動點燃,是一種電池式水密燈。後者附在救生衣上,供夜間使用,是一種電池式水密浮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