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區或旅遊區內擁有一定數量的旅遊人口、旅遊景點、旅遊設施,並能承擔該區旅遊需求及供給功能的核心。又稱旅遊吸引中心地。這一核心作用範圍可大可小,大者可作為一個國傢的旅遊樞紐和周轉中心,如法國的巴黎、奧地利的維也納、西班牙的馬德裡、中國的北京等;小者為一個旅遊區的中心,如佛羅倫斯是義大利亞平寧半島中部的旅遊中心,蒂卡爾是瓜地馬拉西北部旅遊中心,清邁是泰國北部旅遊中心,中國的西安、桂林、杭州等分別是該地區的旅遊中心等。旅遊中心一般具有如下特徵:①地理位置優越,,擁有相應規模的旅遊吸引和作用范圍;②交通便利,便於把景點構成旅遊網絡;③資源集中,便於滿足遊客的各種需求;④地域開闊,可承載眾多的遊客和服務人員;⑤可給遊客提供方便的遊覽和生活條件。總之,旅遊中心是經濟發達、交通方便、資源豐富、設施健全的地方。

  旅遊中心是一個地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長期發展的產物。1940年,A.馬裡奧蒂就曾提出“旅遊吸引中心地理論”,認為“旅遊吸引力之所在即成為旅遊中心地”。但隻有旅遊需求和供給均能獲得一定程度滿足的中心地,才能真正成為旅遊吸引力之所在。

  旅遊中心和旅遊城鎮從本質特性來說是相同的一個概念。旅遊中心是旅遊城鎮的主要功能之一;旅遊城鎮則是旅遊中心的實體。二者都是一個地區旅遊活動最為集中的空間,是旅遊地域系統中的樞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