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農民公社”、“毗鄰公社”、“地域公社”、“農民村社”,簡稱“村社”。廣義為農業公社、遊牧公社、遊獵公社等不同類型公社的總稱;狹義專指農業公社。它是原始社會解體時期中形成的、以地域性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為特徵的社會組織。世界各地普遍經歷瞭農村公社發展階段。在英國、德國、法國、瑞典、俄國、波蘭等國,曾長期保留農村公社形態。在亞洲,從印度次大陸到爪哇島,都有農村公社的遺跡。在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當殖民主義者入侵時,不少土著民族處在農村公社發展階段。在中中國,中原漢族在春秋、戰國時期,還保留著農村公社組織;地處邊疆的一些少數民族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仍處在農村公社階段或保留其殘餘形態。對農村公社的研究,開始於19世紀中葉,首先普魯士的官吏兼作傢A.F.von哈克斯特豪森發現瞭俄國的公社土地所有制,其後德國歷史學傢G.L.R.毛勒論證瞭日耳曼人的馬爾克公社。K.馬克思、F.恩格斯用唯物主義觀點研究農村公社形態,對公社的性質及其歷史演變作瞭理論上的概括。

  公社產生的歷史條件 農村公社是由父系傢庭公社發展而來的。由於生產的發展,出現瞭冶金業,開始瞭金屬工具的使用。這個時期相當於考古學上的金石並用時代到初期金屬時代。金屬器的使用,增強瞭人類對抗自然界的力量,提高瞭小集體乃至個體傢庭的生產能力,於是,從(作為社會生產單位的)父系傢庭公社中分化出(作為生產單位的)小傢庭來,促進瞭私人占有制的產生和發展,公社成員間產生瞭貧富分化,維系公社統一體的血緣紐帶逐漸松弛,以至失去作用。新的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造成公社成員間的流動,同時有瞭由不同血緣關系的人們所組成的雜居村落,於是出現瞭基於地域聯系的農村公社。由於生產的需要,如灌溉系統的建立和擴大等,又進一步鞏固瞭村社內部的關系,並擴大瞭與其他村社的聯系。

  公社的特征 早期農村公社明顯地保留著起源於傢庭公社的痕跡。公社中各傢庭聚族而居,有公有的土地,傢庭的首領參加公社的管理機構。農村公社有共同地域、共同經濟和共同的宗教祭祀活動。公社實行民主管理,由各傢族的代表或民主推選的首領組成管理機構,處理日常事務,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公社重大問題。公社組織的地域性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即內部同時存在私有制和公社所有制),是農村公社的基本特征。農村公社掙斷瞭氏族公社、傢庭公社的血緣紐帶,由不同氏族的人們按一定地域組成。公社范圍內的天然資源如森林、荒地、牧場、草場、魚場、水源等,在首領組織下由社員共同利用。耕地分配給社員耕種,實行自然調劑或定期重新分配,收獲物歸耕者所有。牲畜、生產工具、住宅、宅旁園地屬社員私有。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二重性決定瞭農村公社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必然性。馬克思在《給維·伊·查蘇利奇的復信草稿》(1881)中指出:“農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會形態的最後階段,所以它同時也是向次生的形態過渡的階段,即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過渡。”階級社會的某些因素,互相對立的階級集團,都是在農村公社階段逐步形成的。

  公社的類型 由於生產條件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農村公社可分為遊獵公社、遊牧公社、農業公社等類型。

  遊獵公社 在遊獵生活條件下形成的公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東北大小興安嶺山區的鄂倫春族以遊獵為主的烏力楞公社,即屬這一類型。烏力楞系由鄂倫春語“烏力爾托”一詞引伸而來,意為子孫們。鄂倫春族的烏力楞原系父系傢庭公社組織,自17世紀以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烏力楞由父系傢庭公社發展成為地域公社。它能適應遊動的生產、生活方式,公社的規模很小。20世紀20年代,今鄂倫春族自治旗、呼瑪縣、愛輝縣、遜克縣等地309戶鄂倫春族居民,分別屬於40多個烏力楞,平均每個烏力楞7戶左右。烏力楞均由兩個以上氏族的成員組成,獵場公有。由於獵區地域遼闊,人口少,流動性大,沒有形成部落或氏族間的地域界線,隻有各自習慣的遊獵區域。槍支、馬匹和獵犬屬私有。公社內集體狩獵和個人狩獵並存,獵獲品的平均分配和個體占有制並存。獵民的貧富分化主要表現在馬匹占有的多寡上。缺馬者借用別人的馬匹要付一定比例的獵獲品作為報酬。公社內部出現瞭剝削關系。

  遊牧公社 在遊牧生活條件下形成的公社組織。在中亞遊牧民族哈薩克人、吉爾吉斯人、阿爾泰人、圖瓦人、哈卡斯人以及佈裡亞特人中存在很久。分佈在中國北方和西北地區的蒙古族的阿寅勒,哈薩克族和柯爾克孜族的阿烏爾,均系非血緣(或非血緣近親)的人們自願組合的公社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阿烏爾公社一直保留在哈薩克族的封建制度下,成為其遊牧社會的基層單位。每個阿烏爾均有首領,多由年長者擔任,管理公社的日常生產和生活。阿烏爾的名字以其首領的名字命名。哈薩克人以部落為單位占有大片牧場,凡屬本部落的各阿烏爾均可自由利用。近代以來公社內部貧富分化懸殊,富牧利用合群放牧的形式,占有貧苦牧民的勞動力。呼倫貝爾牧區鄂溫克族的尼莫爾公社,亦屬於地域公社類型。尼莫爾系鄂溫克語,意為“鄰居們”,是由共同放牧的五、六戶或十餘戶牧民組成的遊牧集團。牧場公有,自由放牧。牲畜、帳幕私有。富有者在“互相合作”的名義下,占有貧苦牧民的剩餘勞動。四川省和西北地區的藏族中原來的血緣組織已解體,形成地域性的遊牧公社。牧場大部分公有,一部分被土官、牧主、寺院占有。阿烏爾和尼莫爾等公社組織,後來已不再是由原始社會到階級社會的過渡性組織,它已蛻變為依附於封建制度下的次生形態的公社組織。

  農業公社 在農業經濟基礎上形成的村社組織。遍佈世界各地。拉丁美洲印加人稱作愛利尤的公社的晚期,大洋洲美拉尼西亞人的科羅公社、德國的馬爾克公社、俄國的米爾公社、印度的哥羅摩公社、中國漢族地區稱作邑或社的公社的早期,都屬於原生形態的農業公社。中國雲南省西盟縣的佤族,勐海縣的佈朗族,隴川、瑞麗、盈江縣的景頗族,景洪縣的基諾族,西藏自治區米林縣的珞巴族等,在新中國成立時均處於農村公社發展階段。廣東省海南島黎族晚期的“合畝”組織(見黎族合畝制),亦屬於農業公社類型。農業經濟的穩定性決定瞭公社的規模可達數百戶。公社境內的耕地、荒地、牧場、山林、河流均歸社員集體所有。耕地的利用有兩種形式:①每年或隔年重新分配;②自然占用調整(社員在自選地段內耕種,他人不得占用,拋荒後土地仍歸公社所有,再由他人占用)。宅旁園地、牲畜、生產工具、房屋屬社員私有。公社發展到晚期,隨著個體勞動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土地逐漸成為可以抵押和買賣的私有財產,雇傭勞動和有息借貸關系日益發展。貧困負債者以自身抵債或出賣子女為奴隸,傢長奴隸制遂發展起來,公社社員分化為不同地位的階層或等級。在商品貨幣經濟的沖擊下,農村公社逐漸解體並最終消亡。

  次生形態的公社 由原生形態的公社蛻變形成,依附於階級社會中的一種農村公社組織。在世界各地分佈很廣,存在的時間亦很長。典型者如德國的馬爾克公社延續到中世紀,俄國的米爾公社殘存到十月革命前夕。印度的哥羅摩公社與種姓制度相結合,存在很久。中國古代以井田制為基礎的村社組織,一直延續到春秋、戰國時期。雲南省西雙版納地區傣族中,次生形態的農村公社依附於封建農奴制下,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民主改革時,還保持其完備形態。公社以寨父(波曼)為首領,由寨母(咩曼)、長老(陶格)等組成議事會,主持公社日常事務。下設管理武裝的“昆悍”、通訊聯絡的“波板”、執掌文書的“昆欠”、管理水利的“板門”、管社神的“波摩”、管理佛寺的“波沾”等。公社還有不脫產的金匠、銀匠、木匠、獵手、屠宰師、釀酒師、歌手等,形成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社會。公社的土地分為領主地段和農民地段兩部分。民主改革前,西雙版納傣族地區領主地段占當地耕地總面積的14%,農民地段中,寨公田占耕地總面積的58%,傢族田占19%,其餘9%的土地為社員私有田。寨公田用抽簽或投簽方式定期重新分配。次生形態的公社與原生形態的公社有本質區別。在次生形態的公社中相當面積的土地被圈占為領主田,其餘土地雖還保持寨公田的形式,但其所有權已被封建領主篡奪,社員要耕種公社的“份地”,必須盡各種封建義務。公社社員自稱為“魯農”,意為小輩或仆從,失去自由民身份,變成依附於封建領主的農奴。公社首領被土司加封為“叭”、“鮓”等基層行政官吏,被授予俸祿田,享有各種特權,成為公社農民最直接的統治者。

  公社的解體 農村公社生產資料所有制二重性,曾為公社經濟的發展賦予強大的生命力。到瞭農村公社晚期,這種二重性就成為公社解體的決定性因素。社員私有的宅旁園地是發展私有制的立足點。個體勞動的發展及其產品的私有,激發公社社員的生產積極性及其最終占有土地的欲望。原來定期調整分配的土地,由起初延長調整的年限,繼而發展為在必要時進行個別抽補調整,最後成為社員可以租佃或買賣的私有財產。商品貨幣經濟滲入公社內部,把原來經濟平等和社會平等的公社社員分化為貧困者和富有者。貧困破產者因負債淪落為債務奴隸,加上戰爭俘虜,形成瞭被壓迫的奴隸階級,為傢長奴隸制的發展提供瞭奴隸來源。富有者利用奴隸勞動經營大規模農業生產,兼營手工業作坊,將產品在市場上出售。古代希臘是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由農村公社進入奴隸制社會的典型。由於歷史進程的不同,在一些國傢和地區,農村公社的傳統形式長期保存下來,但它不再是由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發展的過渡性的社會形態,已蛻變為依附於奴隸制或封建農奴制下的公社組織形式。在這種公社裡,耕地雖按傳統實行定期重新分配,但土地所有權已被奴隸主或封建領主所篡奪,社員以承擔各種貢賦或勞役為代價,耕種公社的“份地”。後來的發展,農村公社從內容到形式都逐步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