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舍勒

  德國哲學傢、現象學者,現象學社會學的理論先驅之一。1874年8月22日生於慕尼克。早年受教於R.C.奧伊肯門下,後受E.胡塞爾觀點的影響成為現象學者。1901年在耶拿大學講授哲學;1907~1910年任教於慕尼克大學;;1919~1928年在科隆大學和法蘭克福大學任教。1928年5月19日卒於法蘭克福。主要著作有:《倫理學的形式主義和實質價值倫理學》(1913~1916)、《論人的內在永恒的東西》(1921)、《論價值的崩潰》(1923)、《知識的形式與社會》(1926)、《人在宇宙中的地位》(1928)等。

  舍勒在哲學上追隨胡塞爾的現象學觀點,但他承認對象是獨立於意識的客觀實在。他試圖用現象學的本質直觀方法解決人的精神狀態的本質及其與實在的關系,並把實在視為受本能沖動所驅使的人對抗拒本能的體驗。他強烈感受到現代社會的價值崩潰所導致的精神危機,並主張通過重建倫理道德恢復昔日的宗教價值。他試圖通過人的感情體驗把一切價值按等級次序排列,建立一種以人的目的和意圖為依據的實質價值倫理學。

  舍勒在《知識的形式與社會》一書中,將現象學的本質直觀方法應用於對知識的考察並對知識的形式進行分類。他把知識區分為3種形式,並把每一種形式與特定的認知功能相對應:①支配的知識,是為瞭支配和控制對象的關於經驗的和實際的事物的知識;②本質的知識,即為客觀認識的直觀提供邏輯手段的關於事物本質的知識;③關於認識絕對事物的救世的知識。把認識絕對事物視為知識的最高境界,認為隻有作為純粹的人的人格行為的愛才有可能洞察絕對的東西。在這種知識形式中,認知者與認知對象表現為兩個存在者之間最後的不能進一步推論的存在關系,亦即表現為認識者直接參與被認識者。舍勒把這種認識規定為有限的人的人格核心,參與事物的、絕對本質根據的由愛所規定的行為。他對認知對象、認識的社會功能、認知過程以及由此決定的知識形式的區分,對後來的知識社會學產生瞭很大影響。60年代以後,西方社會學界某些不滿於實證主義社會學方法論膚淺性的人,借用瞭胡塞爾現象學的“生活世界”和“互為主體性”概念,並闡發瞭舍勒的思想,形成瞭現象學社會學和存在主義社會學的主觀主義社會學流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