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產黨的重要領導人之一。山西省曲沃縣人。1997年4月26日卒於北京。1923年加入共青團,同年冬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參加革命後,任共青團太原地委書記,正太鐵路總工會秘書兼管石傢莊黨的工作,中共天津地委委第一、第二、第三部委(區委)書記,地委職工委員會書記,地委組織部長。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中共順直省委工人部部長,唐山市委書記,順直省委組織部長,天津市委書記。1929年被國民黨政府逮捕入獄6年半,出獄後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組織部長。抗日戰爭時期,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組織部長,晉察冀分局書記,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中央組織部長,中央城工部長。解放戰爭時期,任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東北民主聯軍政治委員,中共中央組織部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任中共北京市委第一書記、北京市市長,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政法委員會副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小組副組長、組長,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第一、二、三、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第二、三、四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第七、八、十一、十二屆中央政治局委員。1979年後,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

  彭真長期主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和領導全國的政法工作,對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作出瞭重大的貢獻。50年代,他主持起草瞭“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等。1979年以來,他卓有成效地貫徹執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關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領導或者主持《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試行)》、《律師暫行條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經濟合同法》、《國籍法》、《婚姻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0年9月,他任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主持起草憲法修改草案的工作,制定1982年憲法和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為建立中國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奠定瞭基礎。

  彭真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一系列重要的報告和講話。他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的發言、“關於七個法律草案的說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紀念1982年憲法頒佈一周年向新華社記者的談話,是對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具有指導意義的文獻。1953年,他在“關於政治法律工作的報告”中提出,現在中國已經由革命進入建設時期,“要逐步實行比較完備的人民民主的法制,來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1954年,他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著重闡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問題。他說,“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應當是,也必須是全體人民、全體國傢工作人員和國傢機關實際行動的指針”,“不允許有任何超於法律之外的特權分子”,對於一切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職位多高”,“過去有過什麼功勞”,“都不能,也不應該加以包庇”。為瞭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彭真強調,司法機關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人民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1979年以來,針對某些不重視法制的現象,彭真指出,“在我國,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法大,還是哪一位首長、哪一級地方黨委大?我看法大”。

  彭真強調必須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他說,立法要吸收外國對中國有益的經驗,吸收中國歷史的經驗,但最根本的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總結自己的經驗教訓,標準、出發點是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